慎重擬定香港公司注冊名稱
自從BVI等離岸地公司上了避稅黑名單以來,香港公司成了更多商務人士的首選。因為香港公司辦理簡便,費用低廉,管理上還可以委托商務公司運營,不象大陸公司費時費力。據瑞豐國際(www.RF.hk)多年觀察,雖然大多數商務人士熱衷香港公司,然而對于香港公司名稱擬用卻不太慎重。也讓香港公司注冊后運作過程中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弊病。
通常,一般咨詢公司觀點:香港公司取名自由,只要不完全重名,符合中文名稱以 “有限公司”結尾、英文名稱以“LIMITED”結尾兩條件即可。
瑞豐國際專業顧問卻認為:以上觀點固然正確,但不夠周全,沒有站在長遠角度考慮問題。
第一,如果香港公司注冊完成后,您的香港公司名稱與香港注冊署記錄在案的現存香港公司名稱過度相似,極有可能導致另一間公司提出投訴,反對您的香港公司采用該名稱。這將導致在您的香港公司注冊成立后,注冊處處長會向您的香港公司發出指示:“更改名稱”。如果這樣,那您的前期準備以及公司宣傳等工作,將全部半途而廢,打了水漂。
第二 ,為了您的香港公司利益著想,瑞豐國際建議您擬用與任何注冊商標沒有抵觸的公司名稱,而該名稱與載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其他名稱有足夠的區別和區分,同時,您可以通過網絡查閱香港知識產權署備存的商標注冊紀錄冊,此舉可以大大降低您因為可能侵犯商標行為而出現的訴訟風險。
另外,香港公司注冊處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組合的公司名稱。如果公司名稱中包含根據《公司條例》第22B條發出的命令所指示的字或詞,例如,商會等,必須先獲得處長的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