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收餐廳千元折扣被判罪 法官稱極其嚴重
北都訊 記者鮮紫嫣 發自香港 香港一位警司由於承受餐廳食品扣頭與名酒賄賂,而允許對方無牌賣酒,被法院裁定公職職員止為恰當罪名成立。裁判官批判原告欠妥止使權柄,可能冒犯防賄條例,並下令廉署考察有沒有其餘同謀警察。
收蒙餐廳扣頭及威士忌
名為黃冠豪的涉事警司昨天上午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據理解原告黃冠豪於2011年6至8月時期,以職位之便涉嫌承受銅鑼灣一位為“正宗澳門豬骨煲”(後改“辰田食棧”)的暖鍋店的賄賂。
正在該暖鍋店無牌賣酒7個月內,黃冠豪至多3度到訪該店,除瞭瞭收蒙店方兩名董事給餐飲扣頭優惠及逾千元的威士忌沒有向下屬報告以外,還放縱該店無牌售酒,而厥後又簽批瞭該店的酒牌請求。
原告黃冠豪早前堅稱正在簽批該店新的酒牌請求前,其實不知悉店東曾給他逾千港元的飲食扣頭,他也不曉得該店換瞭名字,因注冊美國公司而招致審批其請求的時分“望漏眼”。
廉署還將考察有沒有同犯代辦成立公司流程
裁判官昨日正在法庭上呵斥原告,指其所言與局部辯方證人的證供極度抵牾,並間接呵斥原告所言荒唐。
後法庭宣判警司黃冠豪涉嫌收蒙食肆利益,正視該店更名後無牌賣酒,厥後又簽批其酒牌請求,公職職員止為恰當罪名成立。裁判官還示意原告止使權柄欠妥可能冒犯防賄條例,且罪狀極之重大,因而法院會下令廉署考察有沒有其餘警察觸及此案,或有沒有其餘證人作假證如何注冊香港公司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