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紅火案二審判決出爐 辜仲諒被判9年8個月
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臺灣“昔日舊事網”報導,臺灣前中疑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所觸及的“紅火案”二審裁決出爐。臺南初等法院正在今(31日)依違背“證交法”等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9年8個月,並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
就紅火案案情,辜仲諒曾正在3月26日高院折議庭庭訊時指出,昔時特偵組檢方為瞭要偵辦鮮水扁案,透過各類管說並派查察官越方如親身返回日本以及他協商,以“前提 替換”形式唆使他歸臺做不真陳說,謊稱本人有將紅火案部份獲利留給扁傢;對此,有資深刑案狀師指出,辜仲諒正在此時翻供的目的,實際上是香港公司年審為瞭遲延訴訟,以避免裁決太早定讞而被發監執止。
資深刑案狀師示意,查察官為瞭偵辦案件去去會有所謂的“辦案技術”,利誘威逼當事人的狀況其真相稱常睹,像辜仲諒這類流亡海內超越2年工夫,竟正在特偵組查察官親身飛來日本“策劃”後,就情願自動歸臺合營偵訊,真實很易讓人不思疑單方沒有“前提替換”;並且普通原告假如有流亡狀況,到案後肯定會被羈押,何況同案還有很多原告流亡正代理年審報稅費用在外,也會有串證、泯沒證據以及流亡之虞,但辜仲諒歸臺後居然沒有被羈押,真實不符常理。
關於為什麼辜仲諒會抉擇正在此時翻供,並控告特偵組查察官唆使他做不真陳說,能否有其訴訟目的;資深刑案狀師示意,辜仲諒沒特地對一審裁決有罪部份的立功證據入止抗辯,反而拋出與法官認定立功與否無太年夜聯系關系性的鮮水扁香港公司做賬案案情部份,目的其實不是為瞭讓二審法官輕判或裁決無罪,而是正在為上訴“最高法院”“展路”,以拖待變, 提早進獄工夫。不然一旦裁決定讞,依辜仲諒被裁決的刑期來望,就算要假釋至多也必需先被關4年10個月,才有出獄的機會。
而就普通真務經歷來望,資深刑案狀師也以為,辜仲諒那個案件要到三核定讞最快也要3年,假如再加之更審的話,恐怕會超越9年;因而狀師才會想正在二審時期拋出一些法官不會許可的聲請,作為將來上訴“最高法院”時的爭論事項,等上訴後再申請“最高法院”法官對二審法官“應考察而已考察”事項入止考察,以遲延定讞工夫,尋求案情打破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