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中,有一項重要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供執法人員查閱。若適用公司沒有履行上述規定, 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并將面臨罰款。
面對這一新規,擁有香港公司的企業和個人都應該馬上行動起來,積極開展“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工作,以避免政府執法人員的隨時抽查。同時,在找代理辦理SCR(委托代理擔任法定受托人)時,建議綜合對比代理公司的資質、口碑等,請特別關注公司指定代表中“公司服務牌照”這一資質要求。
備存SCR前期準備工作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于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成立及注冊的公司,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公司可豁免。
該項規定對于香港公司來說,最重要的是找到公司重要控制人,并采取合理的步驟來確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找到并確認公司重要控制人后,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存放在相關公司的香港注冊辦事處或其他在香港境內的地方,公司必須通過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冊處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點。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么?
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登記處須載有的內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指定代表協助登記冊登記事宜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統稱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該代表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之一:
1、居于香港的自然人,且為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法律專業人士、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沒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該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冊或會計師或香港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該代表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必須載于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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