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外地人可申請公租房 須在本地穩定就業
昨天,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可以申請公租房。
■申請條件
外來者穩定就業達規定年限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公租房,申請人須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租金標準
租金略低市場價并定期調整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范房地產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并定期調整。為穩定租賃關系、保護承租人利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當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約定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數額。當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制訂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退出機制
無理由閑置半年收回公租房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時,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也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搬遷期滿不騰退,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
■北京落點
各區縣月底前出臺細則
市住保辦表示,目前已要求各區縣,本月底前要陸續出臺外地人在京申請公租房的具體條件,目前各項細則正在加緊制定。
去年10月,北京市公租房細則出臺,其中規定,公租房的覆蓋對象包括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北京均無住房的人員。但由于各區縣對外來人口的需求不同,所以外地人申請公租房的具體細則并沒有同步出臺。西城、海淀等區縣已經開始了外地人申請公租房的意向登記,為出臺具體標準做準備。
■業內點評
執行成效取決于監管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陳雪表示,今年大量公租房進入市場之前,準入準出制度層面的配套也亟待出臺。“住建部發布的文件是各個地方政府參考的標準,具體執行成效依舊要看細則是否合理,監管是否到位。”晨報記者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