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屬地法規更新-薩摩亞特別目的國際公司法2012
法案就特別目的國際公司(SPIC)的成立,注冊及管理制定條文;及就相關用途已于2012年3月13日獲薩摩亞國家元首批準。這項立法旨在制定全新的混合公司模式, 提供一種公司形式,能同時被普通法和民法的事法管轄區認可,從而解決把會民法概念的好處引入普通法環境的困難。一些主要特點是:
● 以國際公司相同的方法成立,并由董事會運作。
● 由持牌受托人公司簽署特別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后成立才生效。
● 監管環境要求由特別目的國際公司注冊處處長辦公室制定。
● 公司名稱部分及其結尾必須包括“特別目的國際公司” 或其縮寫, 或“會”或其縮寫的 字樣。
● 創辦權利書“FRC”必須在注冊后由注冊該SPIC的受托公司盡快發出, 并由常駐董事簽署及存放在受托公司的辦事處內, 及包含FRC相關法案附表2表格B上的條款。
● 此類公司只可以慈善為最終目的而設立,及永遠因該目的而被管理,使致最終執法權歸律政司所屬。
● 此類公司必須有一位常駐秘書或注冊代理人,常駐董事或注冊辦事處由在薩摩亞的持牌受托公司提供,及其法定文件必須存放在薩摩亞受托公司的辦事處內。
● 在公司成立后每一年度董事需呈交FRC持有人該公司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及公司損益帳。員必須根據該法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