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打造灰色交易的暗道
離岸公司,也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BVI公司、百慕大公司等等,在國際商務領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據統計,在海外的中國公司中,借助離岸公司,實現紅籌的比例,在全部海外中國公司的70%以上。
國內對離岸公司的了解,是在對假外資的抨擊中建立的。離岸公司還往往與避稅、資金非法轉移聯系在一起。離岸公司在人們心中總是具有一種擺脫不掉的灰色。
國內媒體言及假外資現象,總是強調假外資方式對稅收優惠的追逐。實際上,離岸公司最大的奧妙遠不在于追求稅收優惠,其更神秘之處在于離岸公司為打造不為人知的隱秘交易,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離岸公司好比一個神秘的暗箱(black box),在這個箱子里面裝的,往往是不為現行法律或現實情勢所容的灰色交易(undertable transaction),也就是被我們通俗地稱為“勾兌”的東西。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某市一國有企業甲公司的領導A即將達到退休年齡,其在任幾年,把甲公司由一個不足百人的瀕臨倒閉的小廠,打造為年產值5千多萬的現代化大公司。但礙于國有企業激勵機制的缺位,A的貢獻無法得到經濟上的合理回報,A采取了國有企業常見的小金庫方式,通過職務消費的方式,得到了一部分滿足。但面臨自己一手打造的蒸蒸日上的企業,A就此放手,仍然心有不甘。況且更加嚴重的是,小金庫問題很可能在下任領導接手時暴露出來。(此案例設計參考了安普洛《回國訓火記》中的一段故事)
這種兩難情況下,離岸公司出場了。A可以輕易地注冊一個BVI公司乙,然后,拉上一些收購當托,或者拉一個對甲公司業務感興趣的投資者,提供過橋貸款或以債轉股的形式進入,以外資的背景,在A的協調下,實現與甲的合資,甲搖身一變,成為時髦的合資企業丙。最好外資占大股,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同時排除地方的干擾。這個步驟迎合了地方政府的引資需要,而且可以成為A退役前的一大業績,一舉兩得。但合資不過是前臺絢麗的大幕,真正精彩的好戲則在幕后上演,這個幕后的舞臺就是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成為A實現自己利益,化解離任風險的最佳場所。A當仁不讓地在離岸公司中占了大股,以實現A離任后對甲公司的繼續控制。在這里,乙公司成為了A的替身,乙公司與甲公司合資,基本上等同于A與甲公司的合資。為了解決小金庫問題,A可以把知道小金庫秘密的幾個人拉進BVI公司,分別持有一部分股份,以實現各自利益,也可以在實現合資之后,利用合資身份進行處理。由此,借助離岸公司搭建的法律結構(見下圖),為A提供一個“良好”的達成隱秘交易的法律暗道,實現了A及其同伙的利益。
之所以A的計謀能夠得逞,其根本在于離岸公司的一個特點,即股東的身份可以匿名。也就是說,在離岸注冊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不披露股東的身份。即便政府通過官方渠道,請求協助,離岸公司也不予配合,因為離岸公司注冊是這些島國的經濟命脈,它們寧肯得罪其他國家政府,也不愿意得罪“衣食父母”。這樣以來,離岸公司就成為了一道鐵幕,極其安全地掩蓋了背后的灰色交易。離岸公司的這種安全屏障作用,才是其受寵的主要原因,而非通常所說的追求稅收優惠。現在內資企業同樣享受很多優惠待遇,特別是在開發區,基本與外資無疑,繞個大圈,進行假合資,追求稅收優惠,顯然不是主因。
如何打擊假合資中隱藏的灰色交易,是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外管局去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外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11號)和《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29號)兩個文件,曾經一度卡住了紅籌的脖子,后經各方中介的游說,終于以《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替代之。但無論哪個文件,都沒有能構卡住不為目的的假合資。另據悉,商務部系統內部發文,對于外方是離岸公司的合資項目,審批時采取壓制手段。但這種作法又難免打擊面太大,傷害了僅僅利用離岸公司避險的真實投資項目。即便要求所有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披露股東情況,直至自然人,也是無濟于事,因為缺乏官方資料,虛假披露完全無法避免。這樣以來,上文中所述的灰色交易就無法避免。
《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九條雖然明確規定,管理層不得采取或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但并未言及具體防范措施,不免淪為具文。離岸公司這個亦正亦邪的工具,成為了形形色色灰色交易的法律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