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絕大部分離岸公司注冊地在歷史上曾是英國殖民地,它們的法律體系也承襲英美法系,多采取授權資本制的資本制度。
在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注冊資本常被稱為名義資本或核準資本。這是因為,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注冊資本并不需要全部認足,發起人或股東只需認足公司注冊資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盡管一般各離岸公司法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但是普遍較低。加之注冊資本還可以挪作他用,并且規定了各種形式的出資方式(除貨幣外,勞務、債權、不動產、本票等都可以作為出資形式的一種),這種便利、靈活的注冊資本制度是吸引境外投資者的一個重要因素.
各離岸公司法對于出資或股份的轉讓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總體上,采取有條件轉讓的方式,即一般采取允許的態度,但是法律規定轉讓的形式要件。
就維爾京公司法而言,法律明確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要通過書面轉讓協議的方式,不記名股票只需交付股票證書即可轉讓,同時該法也允許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較之于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這樣的資本制度設計,更有利于投資者進行股份的轉讓和資金的抽離,達到資金運作的根本目的。
同時,離岸公司法還設計了比較簡便快捷的資本變更方式,公司只需根據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的規定,進行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最終將情況告知登記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