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后稅務問題及基本規范流程
中國商報網報道: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潤課稅的基本因素。換言之,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這里課稅??墒?,雖然地域概念的原則本身清清楚明確,但在某些個案的實際應用上,仍然不時引起爭議,成為稅務局和執業人士之間爭訟的項目,須提交稅務上訴委員會和法院裁決。樞密院在“恒生銀行”案( 3 HKTC 351 ) 和“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決,確立了協助界定利潤來源地的指引。近期樞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決,再次確定其在上述兩個案中訂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業驗證法”是界定利潤來源地的適當方法。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任何人士的利潤只有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才需要繳利得稅。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香港公司注冊分析如下:
a.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b.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c. 劃分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賺取,乃根據個別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d. 在某些情況下,若個別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產生,該等毛利可分攤作部分在香港產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產生。
e.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一般不能用以決定利潤的來源地。
f. 香港業務沒有在海外設置永久機構這一點,本身并不代表該業務的所有利潤均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要注重“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樞密院裁決的判詞曾列述:“將主要營業地點設在香港的納稅人,只有在極罕有的情況下,可以賺取不須在香港課稅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