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商利用離岸公司投資內地談起
在實踐中,很多西方投資者來中國投資時,不是直接在中國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或與中國的企業成立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而是選擇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或者百慕大這些離岸司法管轄地區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稱“離岸公司”),然后再以這家離岸公司作為投資者來中國投資。
一般來說,在上述三個離岸司法管轄地區設立公司的原因包括:三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穩定,法律制度健全;無須交當地稅,只須每年交少量的年費因而被稱為避稅天堂;設立公司成本較低;公司增資擴股、資產轉讓等手續簡便;基礎設施(如交通、通信等)良好;金融、、會計、法律、投資等各項服務具有國際先進水平。
然而,西方投資者來中國投資選擇先成立離岸公司的做法,其原因不但僅局限于上述一般原因,而主要是考慮到了中國的具體國情。例如,按照中國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的一方轉讓股權必須在獲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后,報中國有關申批機構審批,只有經過批準,股權轉讓才能生效。這一對股權自由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給股權買賣雙方造成了一些不便。因此,一些習慣于通過商業談判解決商業問題的西方投資音.尤其是西方風險投資公司,在決策來中國投資時想方設法規避這一限制性的規定,以避免上述審批制所帶來的麻煩。
具體實例:
一家歐洲公司希望到中國投資,與中國的一家公司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但是,該歐洲公司不是直接進入中國,而是先成立了一家離岸公司,然后利用該離岸會司與中國公司商談合資項目。這種安排的顧慮是中國市場對該歐洲公司來說是一個不大德定的市場,政治、經濟和法律都處矜過渡階段,并有可能發生時該公司不利的變化;另外,和中國會司的合作不一定成功。如果雙方時合作不滿意,甚至發生大的糾紛或矛質,先設立離岸公司再利用離岸公司到中國投資就不會造成時離岸公司的母公司,即該歐洲公司很大的影響。因此,該歐洲會司成立離岸公司,然后利用離岸公司來中國投資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一個保護自己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