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開曼群島公司特色
開曼群島的公司形態可分為三類:
一般當地營業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當地營4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以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國企業、個人用來做金融方面的規劃。一家豁免的公司不能在當地營業,舟一家在開曼注冊的公司,都需一個注冊地址及一位董事/股東,公司董事、股東及干部資料不對外公開,開曼公司的注冊資本額通常為5萬美元。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場允許開曼群島注冊的境外公司到當地股票市場掛牌交易。開曼群島僅次于百慕大,也是主要的保險業務中心。大約有超過350家的保險公司在此注冊營業,且此數字一直在增加。平均每年保持有40家的增長速度,在此登記的保險者大多從事有關健康保險的業務。
一年平均有4,300家的公司及在此登記設立,另外開曼政府也是積極推展船舶業務。開曼政府近年來積極加強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譽,并于1990年與美國及英國簽訂二共同法律協助”的協定(mutual legal e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國際犯罪組織利用開曼的金融系統進行不法的交易(如販毒或洗錢)。1989年開曼政府通過一項法律,判定販毒洗錢的行為在開曼是違法的,此舉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區是首開先例之先在防范犯罪行為的同時,開曼政府仍致力于保障合法商業行為的隱秘性,由于開曼當地政府,經濟都非常穩定,治安良好,氣候宜人,所以很多外來移民,當地政府對于移民及工作證之申請采取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