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的股權比例問題
關于外資股權的比例,因其關系到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和國家的經濟安全,世界各國一般都根據其經濟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一個上限。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除香港、澳門地區規定外國投資在任何行業可擁有100%的股權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般都規定關鍵行業的合資企業外資不得超過49%,以免企業為外國資本所控制。如印尼規定,一般屬于投資大、技術要求高的合營企業,外資持股比例可允許占70%以上,印尼方占20%左右。至于商業、服務行業,印尼方持股必須占50%以上。美國法律規定,外國在電報企業或衛星通信公司中所占股權不得超過20%;外國人在航空運輸企業中所占股份不得超過25%;外國人參加沿海及內河運輸企業.其擁有股份也不得超過25%.
目前我國赴港企業大多是國家的大型重點企業,涉及各個不同行業,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發展,勢必產生兼并收購等問題。中國內地現在法律中只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對外方出資比例有不得低于25%的規定,但這一規定無法約束股票投資。鑒于此,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國際通行做法,通過立法作出關鍵行業外資股權不得超過49%的一般規定;特定行業或民族特有工業,諸如運輸、中醫藥等外資股權比例不宜超過10%一25%,以免失去對此類企業的控制權.削弱競爭力:對于技術要求高、負待開發或國外資源依賴性較強的行業應允許外資股權控制在4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