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保薦人的標準
一個好的保薦人能協助企業構建一個運作順暢的管理機制,并協助企業制訂長遠的發展規則,為企業的成長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一般來說,符合公司條件的公司在初步表達了的意向后,會有許多投資銀行向其介紹自己的服務,擬公司應結合自己的情況,謹慎選擇,否則不僅工作費時,困難重重,而且有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企業選擇保薦人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1)在同行業中是否有較高的聲譽;
(2)是否與其他知名中介機構如、顧問事務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
(3)是否有自己的發行渠道和客戶網絡;
(4)有無為本行業公司進行包裝及在境內外的經驗;
(5)能否為公司后的運作提供后續支持和幫助;
(6)為公司股票定價的分析情況的可行性;
(7)傭金。
3.我國內地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
根據中國證券監會發布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我國建立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保薦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防范和化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1)保薦人資格。
①保薦人必須是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②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自動取得創業企業保薦人資格,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得資格的申請。
③保薦人可以由發行人的主承銷商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人資格的機構擔任。
{2}保薦責任。
①保薦期限為股票發行期間、股票當年的余下時間及其后的二個會計年度。
②保薦人在被保薦人股票發行期間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a.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績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向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的專業指導意見;
b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信其具備《創業企業股票發行條件》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發行條件;
c.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范要求制作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并對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d.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e.確信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確信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創業板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f.代表被保薦人報送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并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g.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③保薦人在被保薦人股票當年的余下時間及其后的兩個會計年度內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a,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持續提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相關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并指導其規范運作;
b.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績發展目標、募集資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義務;
c.督促并指導被保薦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d.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確信其符合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
e.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并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
f.代表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g.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④為明確保薦人和被保薦人間的權利義務,雙方應就保薦問題訂立相關協議,對對方的權利義務及保薦費用作出約定。
⑤保薦人應至少指定2名有3年以上證券從業經驗的業績人員從事某一企業的保薦工作。
保薦人應當建立適當的內控制度,確保業務人員相對穩定、勤勉盡責。
保薦人應當在公司內部建立保密制度,確保從事保薦業績的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隔離。
⑥證券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接受被保薦人的聘請,從事保薦工作:
a.證券公司持有被保薦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東之一;
b.被保薦人持有證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東之一;
C.證券公司與被保薦人之間具有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關聯關系。
⑦保薦人應當建立保薦工作檔案,保留時間為5年,自保薦工作完成之日起計算,中國證監會可隨時調閱保薦工作檔案。
⑧被保薦人的公開披露文件依法公開前,保薦人不得公開或泄露有關文件的內容。
保薦人不得利用被保薦人的有關信息直接或間接地為本公司或他人謀取利益。
保薦人及其業務人員在保薦期限內買賣被保薦人股票的,應當自買賣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⑨在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保薦人和被保薦人不得解除保薦協議,但有特殊理由的除外。
自保薦協議解除之日起3日內,被保薦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并說明解除保薦協議的理由,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⑩被保薦人必須在保薦協議解除后3個月內聘請新的保薦人,否則將暫停股票。
新的保薦人從繼任之日起承擔保薦責任。
11.保薦人在規定期限內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如下處罰措施:
a.通報批評;
b.公開批評;
C.警告;
d.沒收非法所得;
E.罰款;
f.暫停其保薦人資格;
g.取消其保薦人資格。
12.保薦人在被暫停保薦人資格期間,不得再開展新的保薦業務,但仍可以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保薦人被取消保薦人資格的,必須停止所有創業企業的保薦業務,但仍可以從事股票承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