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主承銷商
國內承銷商的選擇:
根據我國《證券法》,只有綜合類的證券經營機構才擁有證券的承銷資格,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經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體系。
選擇適合的主承銷商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雄厚的資金實力。主承銷商所提供的是金融服務,這需要雄厚的資金作基礎。資金不僅是建立全國乃至全球網絡的基礎,而且是承擔包銷責任、增強研究能力的基礎,資金實力能為主承銷商的良好服務提供可靠的保證。
(2)很高的專業水準。主承銷商有誠信的道德品質和進取的工作精神、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廣泛的專業交往、廣博的工商業專業知識和良好的市場感覺,特別是要有亞洲及中國公司發行股票的豐富經驗及企業融資的專業知識,具備這種素質才能為客戶提供準確的專業服務。
(3)領先的市場研究實力。投資銀行業是知識、信息密集型產業,研究力量是支撐其業務開展的重要基礎。承銷業務往往要借助于研究部門對市場趨勢、地區經濟乃至行業動態的分析,因此研究能力也是體現主承銷商實力的因素。
(4)龐大的全球分銷網絡。主承銷商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也體現在是否擁有大型的全球銷售網和客戶網方面。
(5)售后交易支持的實力。在公司股票發行結束后,主承銷商要保持股票的流通性和股價的穩定性,維護公司的形象。所以,擁有售后交易支持的實力是必要條件。
(6)具有很強的協調能力。主承銷商在開展業務時,需要與中國政府、證管部門、擬交易所及其國家監管部門,還有各類中介機構打交道,因此與政府和管理機構保持良好的信任關系,與中介機構有廣泛的接觸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一個方面。
(7)若聘請境外的投資銀行做主承銷商,最好具有在中國工作的實踐經驗,對中國國情有較深的了解,其在中國代表處的成員的漢語水平等能有利于承銷業務的開展。
總之,在具體選擇主承銷商時,應結合上述幾個主要因素,經過慎重考慮及廣泛接觸后加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