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如何解散清算 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怎么注冊離岸公司【多圖】
任何一部公司法都有關于公司解散事由的規定,因為這是公司走向“死亡”的必然要求決定的。但不同公司法對公司解散事由的規定是不同的。離岸公司也要有自己的消亡制度,自然也有解散事由的規定,例如BVI公司法第49條規定: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中規定的公司的存續期間一旦屆滿或者一旦發生了公司的組織大綱或章程中指定的應當終止公司的事件,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就應當通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進行解散和清算。怎么注冊離岸公司
公司解散的原因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一般解散事由和行政解散事由。其中,一般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規定了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議解散;
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行政事由解散包括:
1.虛假注冊資本;
2.虛假證明文件;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
4.不辦理注銷登記;
5.虛假年檢;
6.連續兩年預期不年檢;
7.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8.超范圍經營。
離岸公司清算程序
出現解散事由后,接下來就是開始清算程序,個離岸公司法都有完整的清算程序。以BVI公司法為例,其解散和清算程序如下:
1.董事批準或股東決議批準清盤計劃;
2.解散和清算條款被提交給登記官并記載在案;
3.開始解散和清算程序;
4.解散和清算程序結束之后,清算人向登記官提交清盤程序完成的說明書;
5.登記官簽發了蓋有其印章的解散與清算證書;
6.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同時,該法還嚴格規定了董事在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權限、清算人的職責權限等。
我國的公司法也有較完整的清算程序,但其缺乏程序中相關主體職責和權限的設計以及出現糾紛時相關主體訴權的設計,不利于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權利人的保護。因而,需要補充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和效力,明確清算的主體、清算中公司的地位、清算組的地位、清算規則、公式催告的后果等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