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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合同基本內容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基本內容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也是一旦發生違約行為時,進行補救、處理爭議的依據。為此,一項有效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具備必要的內容,否則就會使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進行違約補救或處理爭議時產生困難。一般說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經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范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定的或各國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于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定。
  二、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凈重、以毛作凈、公量等。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于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布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準。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采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采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制的國家一般采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凈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采用凈重計重時,對于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凈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凈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定,在征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所謂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數量條款機動幅度的有關規定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數量條款中明確規定交貨數量可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以不超過規定的百分比為限。
  三、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繼續,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經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或被盜,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良好的包裝,不僅可以保護商品,而且還能宣傳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價,吸引顧客,擴大銷路,增加售價,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后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后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產。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作用在于使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容易被有關人員識別,以防錯發錯運。
  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貨人代號;(2)發貨人代號;(3)目的港(地)名稱;(4)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便于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四、價格條款(Price Clause)
  價格條款是由單價(Unit Price)和總值(Amount)組成。其中單價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價格術語四項內容。
  例如: 每公噸 100 美元 CIF紐約
  價格術語是關于價格條件的一種專門用語,即用一個簡短的英文詞語或縮寫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各自應辦理的手續,承擔的費用與風險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界限。
  我們在這里只介紹最常用的兩種價格術語。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下賣方責任
  (a)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港口習慣的方式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給予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
  (b)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c)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d)提供有關裝運單據,或相等的電子數據資料。
  F.O.B下買方責任
  (a)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貨地點和所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b)負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已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自行負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根據合同規定將貨物由約定的裝運港運至目的港并辦理保險手續及負擔保險費和運費。賣方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I.F下賣方責任
  (a)負責租船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租船訂艙,辦理運輸合同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通知買方。
  (b)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e)提供有關裝運單據。
  C.I.F下買方責任
  (a)負擔貨物裝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b)接受由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保險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c)辦理在目的港的接貨和進口手續。
  五、支付條款(Terms of Payment)
  匯付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的金額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托收方式時,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交單條件、方式和買方的付款或承兌責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證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信用證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受益人、開證行、開證時間、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方面的內容。
  六、違約條款(Breach Clause)
  異議與索賠條款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索賠。這是索賠的基本前提。此外還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備的證據及出證機構。若提供的證據不充足、不齊全、不清楚,或出證機構未經對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罰金條款
  該條款主要規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罰金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違約金。
  七、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該條款實際上也是一項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無法避免和無法預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它是在訂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發生的,并且是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件的發生是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
  因此,凡人們能夠預見而未預見,經過努力能夠預防或控制的,均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通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雪、火災、旱災、水災等;另一類是由于社會力量所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責任、延遲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的義務、提供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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