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需辦理的手續
一、以租賃方式引進設備,其報批手續同一般技改引進項目相同,需報請有關上級批準立項。
二、引進單位將上述批件或其復印本提交租賃公司,經審查同意后即可受理。
三、根據引進單位自行選擇或上租的推薦,決定國外制造廠商,進行詢價,組織技術洽談和商務談判,對金額較大或技術性很強的項目,組織赴國外考察,談妥后,由上租同國外制造廠簽訂購貨合同,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四、設備價款由上租籌措外匯支付,設備由制造廠直接交貨給承租人,在設備到貨后,由承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以外匯償付租金,因此在建立項目時承租單位應對按期支付的外匯金額做出妥善安排。
五、為保證租金的按期償付,承租單位在提出租賃委托書的同時,應向上租提交其主管局(公司)或當地金融機構出具的經濟保證書,擔保承租單位按期償付租金。
六、租賃期滿,承租人依照合同規定的象征性價格,將設備購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