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報關注冊登記制度
報關是指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人向海關提出辦理進出口貨物手續的過程。向海關報關的人或單位稱之為報關人。需要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企事業單位,應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了上述手續的單位,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的報關手續,企事業指派的具體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人,應經過海關培訓、考核;未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單位,不得直接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根據規定,除代辦報關手續的國際運輸企業和外輪代理公司以及專營報關企業,必須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外,下列單位如直接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也必須進行注冊登記:
1、外貿專業公司及子公司和所屬省市的臺區級子公司以及經批準有外貿權的支公司。
2、有進出口權的工貿、農貿、技貿公司。
3、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企業聯合體、外貿和生產企業的聯合公司。
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5、免稅品公司,外匯、僑匯商店。
6、投資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技術引進公司和租賃公司。
7、成套設備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其它經常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向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企事業單位,應填寫“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并持下列證件向海關申請:
(1)被批準開業的證件副本;
(2)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3)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書;
(4)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
海關審核批準后,發給“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并收取押金五百元人民幣和工本手續費。報關單位需將“報關專用章”和報關人員的名章和簽字式樣送交海關備案存檔,每次向海關遞交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必須蓋有報關單位和報關人員已備案的印章,否則海關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