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轉讓價格與支付
技術的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費的貨幣表現。也可以從供、受雙方所處的不同立場和所提供的技術內容出發,把技術的價格稱為:補償(compensation)、酬金(remuneration)、收入(income)、收益(profit),提成費(royalty)、使用費(fee)、服務費(service fee )等。因此,技術價格可理解為上述各種字眼含義的總稱。
技術價格的高低是以利用該技術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大小為轉移的,利用該技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越大,其價格也就越高,相反,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越小,其價格也就越低。
技術價格基本上是由三部分構成:進行技術轉讓交易所發生的直接費用(人員往來、準備資料等)、分攤的部分技術研制費和期得的利潤。
技術價格的表示方法與一般商品價格的表示方法不同。一般商品價格多采用固定價格,由買賣雙方所約定的一個固定金額。技術價格則是同技術受方利用技術所取得的經濟效益聯系在一起,用一種計算方法來表示。
二.決定技術價格的因素
影響技術使用費高低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就一項具體技術轉讓交易而言,影響使用費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直接費用,即供方為達成技術轉讓交易和完成技術轉讓過程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其內容包括:合同簽訂之前進行準備工作的費用、派遣談判人員費用、資料費、接待技術考察費用。
2、技術供方的期得利潤。
3、使用費高低受技術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生命周期階段的影響。對生命周期短的技術,技術供方索取的使用費高,反之索取的使用費低。在技術的生命周期內,技術經過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即發展階段、成熟階段和衰老階段。發展階段和衰老階段的技術,其技術價值低,索取使用費也低。轉讓成熟階段的技術,其技術價值高,索取使用費也高。
4、需要技術供方提供技術協助數量。
5、技術用于何種目的及范圍。技術供方對僅將技術用于某一種特定目的,或擬將技術用于一切目的的兩種不同要求,索取不同的使用費。一般來說。后者的技術使用費將高于前者。
6、技術受方對使用技術獨占性的要求程度。如要求獨占使用,即排除第三者及技術供方本身對該技術使用和銷售產品的權利,技術供方要求的使用費高;如僅排除第三者,仍允許技術供方利用該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使用費亦相應低些;如允許技術供方把該技術同時轉讓給第三者,且其自身仍保留制造和銷售的權利,使用費最低。
7、技術供方承擔的擔保責任與技術受方對技術的吸收能力影響技術使用費。
8、技術供方之間的競爭。
9、利用技術帶來的經濟效益決定著技術受方愿支付使用費的多寡。
10、技術受方國家的政治情況和法律保護是技術轉讓順利進行的前提,也是技術供方所擔心的主要問題之一。
總之,影響技術使用費的因素多種多樣,但可以肯定地說,技術供方因技術轉讓的直接費用及最低預期利潤,和技術受方因引進技術可能獲取的最低經濟收益是兩個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技術使用費數額的上下限,最終技術使用費將處于兩者之間,并且雙方都認為是合理的。
三.技術價格(使用費)的估定
使用費應是“技術受方收入或利潤的一部分”,應從受方的總收入中支付。國際上通稱為“LSLP”(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rofit),即技術供方占技術受方利潤的份額。
通過提成率的計算,分技術單元核算以及各項差價分析,就可以比較準確地估計出某項技術使用費的大致合理水平。
提成率的計算
技術供方占技術受方利潤的份額通常以一個固定的百分比表示,該百分數通稱為提成率(royalty rate)。提成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提成率=供方在受方利潤中的份額*(受方的銷售利潤/受方產品銷售價)或 提成率=(支付給技術供方的使用費/產品的凈銷售額)*100%
一般講,基礎工業提成率應為2—3%;
工業中間產品 應為3—4%;
耐用消費品 應為4—5%;
非耐用消費品 應為4—5%;
高級技術產品 應為5—6%。
四.支付方式
技術轉讓交易的支付方式基本分為兩類:對具有工業產權或不具有工業產權的專有技術,通常使用總付或提成費支付或入門費與提成費結合方式;對于技術專家的服務或技術協助,通常按提供服務的每人或每一單元時間支付固定的金額。但是各種支付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適當結合。
1、總付
總付指技術供方與技術受方談妥一筆固定的金額,由技術受方一次或分期付清。
總付金額是雙方達成協議時商妥的,不隨技術受方收益多寡而變動,不論其利用引進技術的效果如何,規定的金額都得照付。因此,技術受方承擔了引進技術是否適用的全部風險。而技術供方收益有較確定的保證。鑒于此,國際上認為使用總付方式應考慮以下情況:
1)當技術可以立即全部轉移,而且技術受方能夠立即全部予以吸收。
2)用在較不尖端的技術或專有技術的轉讓方面,技術受方不需要技術供方不斷提供有關技術進步或產品推銷方面的技術情報,也不需要不斷提供技術服務與協助。
3)技術受方有較充足的資金,并打算盡快擺脫對技術供方的依賴。
2、提成費支付
提成費支付方式是指技術受方利用引進技術開始生產之后,以經濟上的使用或效果(產量、銷售額,利潤等)作為函數、予以確定,按期連續支付。這種支付方式的特點是:雙方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只規定提成的比例和提成的基礎,不固定合同期間技術受方應支付的技術使用費總額,只有當技術受方利用技術供方技術取得實際經濟效果時,才根據合同規定計算提成費,按期支付給技術供方。
3、入門費與提成費結合方式
指訂約后若干天內或收到第一批資料后若干天內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這筆金額稱為入門費或初付費,以后再按規定的辦法支付提成費。入門費與總付是根本不同的概念,總付是支付技術使用費的全部金額,而入門費僅為技術使用費的—小部分,技術供方要求支付入門費的原因主要是:
1)盡快收回為技術轉讓交易所支出的直接費用;
2)補償應技術受方要求提供的某些特殊或專門技術協助所墊支的費用。
3)“披露費”或稱“技術公開費”,技術受方決定引進技術之前,需要技術供方對技術的有關情況進行介紹,或到技術供方工廠進行考察,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泄露技術秘密,技術供方為彌補可能的損失,要求技術受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4)技術受方吸收消化技術的能力較差,估計在協議初期收益沒有確實保證的情況下,技術供方一般要求較高的入門費。
五.使用費的清算
由于技術使用費的各種支付方式均與技術的傳授和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技術受方利用技術的經濟效益等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而且從技術供方開始提供資料、派遣人員、傳授技術到實際將產品售出,又經過運輸、交接資料、消化、掌握,制造樣品、考核驗收、投產、銷售等一個較長的過程;再者技術轉讓交易與一般商品貿易不同,支付方式僅解決了使用費如何計算或如何提取,實際支付尚需一個清算的過程。因此它還涉及到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帳冊的建立及檢查和審核等環節。
1、支付工具
技術轉讓交易中使用費清算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是貨幣和匯票。
2、支付時間
在總付的情況下,支付通常采用分期支付,支付的次數和比例,一般根據技術的難易程度、金額大小和傳授技術的環節,由雙方具體洽商。
在提成費支付的情況下,支付的時間一般規定為季度、半年或一年,然后據此計算每個時期的提成費總金額。
3、使用費的清算辦法
1)托收(Collection),技術供方開立即期匯票連同有關單據一起交雙方選擇的銀行,由該行委托技術受方所在地銀行向技術受方收取技術使用費。
2)匯付,指技術受方主動通過銀行支付給技術供方款項的一種方式。
4、帳目的建立、檢查及審核
在按提成費支付的情況下,技術受方支付提成費是與產量或銷售額或利潤相聯系的,因此技術供方要求建立必要的帳目,并保留檢查該項帳目的權利,以便核對技術受方計算提成費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