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的適用條款
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作為專門規范備用信用證的ISP98,除了讓其獨立存在之外,修訂時要考慮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備用信用證。最終多數意見是備用信用證仍然可依繼續適用UCP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