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與信用證有什么不同?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種跟單信用證或安排,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以下責任:
a.償還開證申請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任何債務,或;
c.支付由開證申請人違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備用信用證通常用作投標、還款、履約保證金的擔保業務。在備用信用證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提交備用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開證申請人未履約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人的償付。由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以下簡稱 UCP500)的跟單信用證定義中的單據一詞意指信用證規定的任何單據,而不特指代表貨物的商業單據,因此,按UCP500規定,備用信用證屬跟單信用證的一種,它是相對于一般附有商業單據的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業信用證由受益人將貨物裝運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這一履約行為而使信用證成為可使用的結算方式;備用信用證則由于開證申請人的違約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時開證申請人履約無誤,則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結算方式,故稱為備用信用證。由于備用信用證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所以有時也稱做擔保信用證(Guarantee L/C)。商業信用證和擔保信用證合稱跟單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的用途
備用信用證通常用作履約、投標、還款的擔保業務。按照用途的不
同,備用信用證主要可分成以下幾種:;
l.履約備用信用證(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擔保履行責任而非擔保付款,包括對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保證。在履約備用信用證有效期內如發生申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開證人將根據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備用信用證的單據(如索款要求書、違約聲明等)代申請人賠償保函規定的金額。
2.投標備用信用證(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擔保申請人中標后執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合同,開證人須按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履行賠款義務。投標備用信用證的金額一般為投保報價的l%-5%(具體比例祝招標文件規定而定)。
3.預付款備用信用證(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的預付款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預付款備用信用證常用于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總價10%~2 5%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向出口商的預付款。
4.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擔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主要用于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義務。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已經突破了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的傳統擔保性質。
備用信用證、商業信用證及保函三者間的關系
與一般商業跟單信用證一樣,備用信用證也具有獨立性和單據化的特點,只要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開證人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但備用信用證的作用與一般商業跟單信用證存在顯著不同:一般商業跟單信用證是受益人履行交貨義務后銀行付款,而備用信用證則是在申請人未能履約時由開證人賠款。可見,盡管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形式上承擔著見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但其開立意圖實質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質,因此有時被人稱為擔保信用證。另外,與商業信用證相比,備用信用證用途更廣,它并不限于進出口貿易結算,還可用于投標及履約擔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規定,備用信用證的開立者并不限于銀行,也可是保險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而按照UCP500的規定,商業信用證的開立者只能是銀行。
從法律觀點來看,備用信用證等于是見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獨立性和單據化的特點,但兩者還是有重大不同:備用信用證已發展到適用于各種用途的融資工具,包含著比見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廣的范圍。另外,兩者適用的慣例也有所不同:備用信用證適用于ISP98或UCP500,而見索即付保函則適用于1992年國際商會制訂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