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交往中,主觀爭議或糾紛是難免的,國際商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任務是如何采取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確保國際商事交易的順利進行。解決國際商事關系中的各種爭議,一般有三種方式:和解或調解、 仲裁與司法訴訟,其中仲裁應用普遍。
牐牴際商事仲裁就是指國際商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依據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某一臨時仲裁機構或某一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審理,由其根據有關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則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
牐犞儼檬墻餼齬際商事爭議使用較普遍的方式,與和解調解、司法訴訟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①當事人自主性較大,對仲裁方式的選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 員、仲裁程序、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等,當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決定;②程序靈活、迅速及時,收費較低;③具有必要的強制性,這體現在仲裁協議的強制性、 仲裁裁決的強制性;④有利于保持當事人間的關系,并可協調不同法律之間的沖突。
牐牐ㄒ唬┕際商事仲裁機構
牐犞儼沒構是國際商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自主選擇出來用以解決其爭議的民間性機構,其審理案件的管轄權限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和授權。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可分為臨時仲裁機構和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指根據當事人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后由雙方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負責裁斷當事人的爭議,并在裁決后即行解散的臨時性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是指依據國際條約或國內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組織和地點、固定的仲裁程序規則的永久性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幾個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國際商會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總部設在巴黎;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國倫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國仲裁協會,成立于1926年,總部設在紐約;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主要 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兩次調整,總部設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設有分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調整,總部設在北京。
(二)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表示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它是仲裁機構或仲裁員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有關條約或合同時,在該條約或合同 中訂立的約定將其可能發出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仲裁條款訂立于爭議 發生之前,是一種最常見和最重要的仲裁協議;一是仲裁協議書,指由雙方當 事人在發生爭議之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 議,這是獨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個單獨的協議。仲裁協議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 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使得當事人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從而仲裁 庭或仲裁員取得管轄權。
仲裁協議應盡可能明確、具體、完整,一般來講,仲裁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①仲裁地點,這是一個關鍵內容,關系到仲裁程序與準據法的選擇;②仲裁機構;③仲裁程序規則,一般來講,在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也有的國家允許當事人的任意選擇;④仲裁裁決的效力,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訴等,這些都須在仲裁協議中明確。
牐牐ㄈ)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階段:①仲裁的申請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組成。臨時仲裁機構可直接作為仲裁庭,常設仲裁機構內部則設有仲裁庭組織。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或由有關仲裁機構基于當事人的授權或依職 權指定的仲裁員組成;③仲裁審理,分為口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④仲 裁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后,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四)仲裁裁決的執行
當事人拒不執行仲裁裁決,便發生仲裁執行問題。這包含兩種情況:對本 國仲裁裁決的執行與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前者手續較為簡單;而對于外國 仲裁裁決的執行就較為復雜,因為這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兩 國間的利害關系,故各國對執行外國的仲裁裁決,都規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許 多分歧。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有三個:①1923年締結的 〈〈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②1927年締結的〈〈關于執行外國 仲裁裁決的公約〉〉;③1958年在紐約締結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我國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紐約公約, 但有兩項保留,一是僅適用二締約國間作出的裁決,二是只適用于商事法律關 系所引起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