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
英屬維爾京政府(BVI)經(jīng)過多個月來的討論,于2004商業(yè)公司法 ("BC Act") 作了以下的修訂:
1、 修訂后的BC Act由2005年1月1日生效,有二年的過度期,分別為2005 及2006年;
2、 由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必需依照BC Act;
3、 現(xiàn)有的國際商業(yè)公司 (“IBC Co.”) 仍可繼續(xù)采用國際商業(yè)公司法(“IBC Act”);或者選擇登記成為依照BC Act注冊成立的公司;
4、 由2007年1月1日起,現(xiàn)有的國際商業(yè)公司就會自動登記成為依照BC Act;因此,所有的公司將會全面采用依照BC Act。
bvi公司注冊資本:
1、 注冊資本及發(fā)行資本的定義,在BC Act將會不再存在;
2、 按照BC Act注冊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需注明最高可發(fā)行的股份 (“The Company shall be authorized to issue a maximum of 50,000 shares”);
3、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容許不需注明股份面值及發(fā)行貨幣;然而,也可以選擇注明股份面值及發(fā)行貨幣;
4、 授權可發(fā)行的股份不超過50,000股,政府年費為美元350;
5、授權可發(fā)行的股份超過50,000股,政府年費為美元1,100。
bvi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1、 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可不需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然而,也可以注明此點;
2、 除非公司授特殊的目的所限制,才需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修改bvi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由股東決議通過,包括更換公司名稱或更改公司的發(fā)行股份等;
2、除非在公司未曾發(fā)行任何股票的情況下,才可由董事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否則,必須由股東決議通過。
bvi公司董事:
1、公司董事必須簽署同意委任書方為生效;
2、第一任董事的委任日期于成立日期的六個月內委任;
3、 容許公司的唯一董事同時擔任股東一職時委任其后備董事,后備董事的資料必需登記在董事名冊上;當委托的董事離世時(不包括失去能力),其后備董事自動成為正式董事。委任后備董事一職并非強制性。
bvi公司注冊費用:
1、 公司的登記費用需由公司的注冊代理人繳交到公司注冊處,不可透過第三者或其它注冊代理人代繳。
bvi公司清盤:
1、 公司清盤時的債務清算人必須是自然人。
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
1、 可透過自愿或自動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
2、經(jīng)自愿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必須透過股東決議及登記一本符合BC Act的公司章程 (由OMC提供),方可完成登記手續(xù);
3、如未經(jīng)自愿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現(xiàn)有的IBC公司將于2007年1月1日起自動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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