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公司
公司
雖然一直可以采用公司來作為商業組織形式,但直到最近才確定了只有收益性公司可以成為向一般加拿大公眾提供產品的機構形式。采用公司而非正常公司結構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投資者可實現更大的稅務減免效益。在稅務減免上,它比用紅利形式向股東派發公司利潤所能取得的效益更大。在多數情況下,公司本身不是商業運營的實體。
公司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在法律上,它的資產為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要承擔公司在運作中所引發的債務(雖然受托人有權免于因資產而承擔這類責任)。與公司股東不同,公司的投資者不負有法定有限責任,但他們有時要承擔某些風險,在有些情況下他們可能要對公司運營中產生的債務負責。安大略省新近通過了立法議案明確進行公開交易的公司投資者 (該公司必須是根據安大略省法律成立的,并根據該省證券法規進行公司文件披露的公司)作為受益人將不必承擔這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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