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稅人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1 (2)、(6)、(7)及(8)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 第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稅表,否則必須在有關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 第 51(6)條︰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等情況發生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 第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務或專業工作關係須經常離港,則這規定并不適用。
(四) 第51(8)條︰任何應課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僱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僱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2 (4)、(5)、(6)及(7)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 第52(4)條︰任何僱主如開始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僱員,則須在該項僱用開始日期后3個月內,將該僱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 第52(5)條︰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則須不遲于該僱員停止受僱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 第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僱主須在該僱員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這項規定并不適用于在受僱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僱員。
(四) 第 52(7)條︰任何僱主如須根據第52(6)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關于其僱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否則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僱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
如須根據稅例第52(4)、(5)及(6)條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交資料,你可透過「稅務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電子報稅服務」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經稅務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你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 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稅務局信件及表格收發柜位索取有關表格。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187 8022或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
稅務局局長 黃權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