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香港創業板上市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檢察委員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后,終于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改建議達成共識。這些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將創業板上市申請公司活躍業務記錄期的要求,由現行的1年修訂為2年,但對于市值或總資產超過5億港元的公司,則最短活躍業務記錄期可縮短為1年。不過,獲豁免的公司,上市時亦要符合公眾持股量市值最少達到1.5億港元的要求,同時股東人數最少要有300名,而現時的規定只需100名。
在公眾持股量方面,建議規定對市值在40億港元以下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公眾最低持股比例為25%;而市值在40億港元以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這一比例則為20%。 對于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股份的禁售期,將由現時規定的6個月改為1年。
新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限制,仍維持在6個月,但如果公司發行新股是為了配合主要業務,而且所發新股不構成重大交易,可以在獲得股東會通過后,申請豁免。香港聯交所稱,有關《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各項修訂建議均已原則上獲得批準。現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目前正根據上述建議進行修訂。為確保新規定有效及公平地實行,有關條文將從今天起分段落實。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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