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準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準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3、私募投資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準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準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臺)》《托管業務辦法(未出臺)》《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臺)》《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托計劃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為了更清晰了解他們的區別,我們準備了下圖:
相信大家對四者的異同有了大致了解,但對于自己是否適格投資、如何投資,投了之后份額能否轉讓,怎么轉讓還是不清楚,別著急,往下看。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3、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4、信托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托計劃2-50人。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臺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托計劃
柜臺辦理受益權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于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萬元;
凈值低于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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