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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更新|稅局有關涉稅信息交換等42個問題的解答(收藏)

CRS從出臺到落地實施,一直備受大家的關注。本文中,瑞豐德永針對許多客戶投資人提出的疑問,通過對稅局更新的有關CRS的42個問題進行匯總解析,希望對大家有參考價值!...

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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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從出臺到落地實施,一直備受大家的關注。本文中,瑞豐德永針對許多客戶投資人提出的疑問,通過對稅局更新的有關CRS的42個問題進行匯總解析,希望對大家有參考價值!

42個問答一文解析

42個問答一文解析

1、機構的定義

Q:機構賬戶持有人、投資機構、關聯機構等定義中的“機構”具體指什么?

A:上述定義中的“機構”是指除個人(即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伙企業、信托或基金會等。

2、金融資產的定義——場外交易衍生品

Q:金融資產的定義是否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品?

A:金融資產的定義不區分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衍生品,因此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品。

3、關聯機構的定義——間接持股

為判斷一個機構與另一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需要證明一個機構控制另一機構,或者兩個機構受到共同控制。

控制包括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個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和股權。

Q:在一個機構間接持有另一機構表決權和股權的情形下,所有權是否必須按比例計算?

例如,機構A持有機構B51%的表決權和51%的股權。機構B持有機構C51%的表決權和51%的股權。機構A與機構C是關聯機構嗎?按照比例原則,A與C不是關聯機構,因為表決權和股權的比例相乘后沒有達到50%,但實際上A卻有效控制C。

A:如果不同機構通過一個共同母公司下的一個或多個所有權鏈相連接,且共同母公司對其中至少一個機構直接持有超過50%的股票或其他股權權益,那么這些機構就被視為關聯機構。所有權鏈應理解為由一個或多個機構持有另一機構超過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并持有另一機構超過50%的股權份額。

例如:上述案例中,機構A和機構C是“關聯機構”,因為A擁有B超過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并擁有B超過50%的股權,且B擁有C超過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并擁有C超過50%的股權。因此,A與C通過所有權鏈相連接。盡管事實上A按比例僅擁有C26%的股權和表決權,兩者之間仍然是關聯機構。

4、投資機構的定義——受專業管理

Q(1):在哪些情況下,一個機構將視為由存款機構、托管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或投資機構所管理(即受專業管理)?

A(1):一個機構直接或通過服務提供商,代表另一機構開展某項活動或業務時,后者視為由前者管理。

這些活動或業務包括: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交易;匯率、利率或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交易;單一及集合類資產管理,或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或資金進行投資或管理。

此外,管理機構必須擁有對(全部或部分)被管理機構資產的自由裁量權。

例如,私人信托公司(PTC)承擔信托的注冊辦事處或注冊代理人的職能,或提供與信托的金融資產或資金無關的管理服務,但并不代表信托從事相關活動和業務,該信托不視為由私人信托公司所管理。

另外,將全部或部分資產投資共同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相似投資工具的機構,不視為由上述投資工具所管理。

在上述兩個例子中,為了判定信托和投資共同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相似投資工具的機構是否屬于投資機構,還需要進一步確認其是否由其他機構管理。

Q(2):“受專業管理”是否也指一個機構對另一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在管理上擁有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對另一機構本身進行管理?

A(2):“受專業管理”也涵蓋一個機構對另一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在管理上擁有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對另一機構本身進行管理。

Q(3):投資機構的定義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書中關于“金融機構”的定義之間關系是什么?

A(3):對于投資機構定義的解釋應當與FATF建議書中對于“金融機構”定義的闡述相一致。

5、投資機構的定義——主要經濟活動測試

Q:為確定一個機構是否滿足投資機構定義所要求的“總收入50%測試”,是否允許適用非公歷年度的會計期間最后一天作為三年測試的時間點,與托管機構的“總收入20%測試”一樣?

A:在使用“總收入50%測試”來確定一個機構是否屬于投資機構時,可以采用與托管機構相同的方法,將非公歷年度的會計期間前一年度的最后一天作為三年測試的時間點。

6、投資機構——投資機構的賬戶

Q:當一個實體構成投資實體僅僅是因為它是投資經理或者投資顧問,此類投資實體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是否屬于金融賬戶?

A:如果一個實體構成投資實體僅僅是因為它是投資經理或者投資顧問,即從事的業務是為了投資和管理客戶存在其他金融機構(并非此投資機構)的金融資產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并代表其行動,或者為客戶管理證券投資并代表其行動,則該實體的股權或債權權益不視為金融賬戶。

但是,如果股權或債權權益的設立是以規避信息報送為目的,那么金融機構持有的股權或債權權益將被視為金融賬戶,在此情況下,此類投資實體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屬于金融賬戶。

7、投資機構——對不動產的間接投資

Q:如果一個機構的總收入主要來源于對不動產的間接投資,那么該機構是否屬于投資機構?

A:不動產不是金融資產,所以總收入主要來源于投資、再投資或買賣不動產的機構不屬于投資機構(不論其是否由專業公司管理)。

但是,如果一個機構在另一個直接擁有不動產的機構中持有權益,那么前者持有的這種權益就是一種金融資產,在確定該機構是否滿足投資機構的定義時,來源于該權益的總收入也要被納入考量。

8、機構的身份——身份認定適用的規則

Q:在確認機構的身份時,應適用哪個國家(地區)的規則?

A:關于某一機構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應依據該機構稅收居民國(地區)的法律來確定。如果該機構的稅收居民國(地區)沒有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因為沒有其他可適用的規則,所以應依據機構賬戶所在地的法律來確認。

關于某一機構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應依據機構賬戶所在地的法律來確認。但是,如果該機構的稅收居民國(地區)已經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那么機構賬戶所在地可以(在國內實施指南中)允許依據該機構稅收居民國(地區)的法律來確認其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

9、機構的身份——具有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

Q:如果一個金融機構(不包括信托)同時是兩個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而這兩個國家(地區)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那么該金融機構應向哪個國家(地區)報送信息?

A:具有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不包括信托),應按照本機構賬戶管理所在地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義務。

10、機構的身份——現金池業務

Q:有一類機構將一個或多個主要從事經營活動的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的現金結余集中進行管理,且不向任何非關聯機構提供現金池服務,此類機構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中的身份是什么?

A:對于參與現金池業務的機構,有必要考慮該機構是金融機構(例如存款機構、投資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

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僅代表一個或多個關聯機構參與現金池活動的機構,不能等同于參與銀行經營或相似業務,也不能因此被判定為存款機構。

即使該機構不是存款機構,當它滿足投資機構的定義時,它仍有可能構成金融機構。只有該機構符合積極非金融機構的標準時,才不構成金融機構。

積極非金融機構包括主要與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或向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或對沖交易、且不向任何非關聯機構提供融資或對沖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前提是關聯機構所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

由于現金池的運作主要是為關聯機構降低外債并增加可用資金的流動性,現金池在“積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中將被視為一種融資交易。因此,僅代表一個或多個關聯機構(非金融機構)參與現金池業務、且不向任何非關聯機構提供此類服務的機構,只要關聯機構所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之外的業務,那么該機構應視為積極非金融機構。

11、機構的身份——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

Q:在哪些情況下,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應視為金融機構?

A: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如果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就具有金融機構的身份。因此,控股公司或資金管理中心是否應視為金融機構,取決于具體的事實和情況,尤其是看它是否參與了金融機構的特定活動或業務,即使參與這些活動或業務僅是代表關聯機構或其股東而為。

例如,一個機構代表其關聯機構的金融集團參與外匯對沖以消除集團的外匯風險,如果該機構滿足投資機構定義的其他條件,那么它就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如果控股公司的運作方式是或聲稱是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或類似的投資工具,并且投資者通過控股公司以股權或者債權的形式參與投資計劃,那么該控股公司也將滿足金融機構、特別是投資機構的定義。

12、金融機構確認稅收居民身份的義務

Q:金融機構在確認新開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應履行何種義務?

A:金融機構并非必須向客戶提供稅務建議或法律分析以確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對于新開賬戶,金融機構可以信賴賬戶持有人提供的聲明文件,除非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不可靠(即合理性測試)。進行合理性測試應依據賬戶開戶時收集的信息,包括通過AML/KYC(反洗錢/了解你的客戶)程序獲取的證明材料。

此外,各國(地區)應為納稅人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提供協助,并向他們提供與稅收居民身份相關的信息。OECD已(在自動信息交換門戶網站上)提供了各國(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供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也發布了這些規則的中文譯稿。金融機構可以引導客戶關注這些信息。

13、聲明文件——開戶程序

Q:對于新開個人和機構賬戶,金融機構必須按規定在開戶時獲取聲明文件。那么,金融機構是否只有在收到有效聲明文件后才能開戶?

A:金融機構必須在開戶時獲取賬戶持有人的有效聲明文件。不能提供有效聲明文件的,不得開立賬戶。但是,如果賬戶持有人在開戶時提供了聲明文件,金融機構因后臺流程導致未能在開戶時完成對聲明文件的審核,則應在90天內完成審核。無論何種情況下,金融機構都應當確保獲取聲明文件并及時進行審核,以便在賬戶開立后履行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義務。

14、聲明文件——提問形式

Q:聲明文件中,關于稅收居民身份的問題可以采用“是/否”的形式嗎?

A:可以。聲明文件可以采用“是/否”形式來記錄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信息,而不一定要采用填空形式。

例如,在聲明文件中可以先詢問賬戶持有人開戶所在地是否為其唯一稅收居住地,如果回答“否”,可以再補充提問。

15、聲明文件——由第三方提供

Q:聲明文件可以由經授權的第三方提供嗎?

A:如果賬戶持有人已通過授權委托書等方式表明另一方有權代表該賬戶持有人,并以該賬戶持有人的名義做出決定,那么另一方可以代表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

16、聲明文件——信息變更

Q:聲明文件是否要求賬戶持有人在其身份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向金融機構提供最新信息?

A:聲明文件要求賬戶持有人應在聲明文件信息發生變更后的30日內,通知相關金融機構。該規定是為了降低金融機構合理性測試負擔。按照合理性測試的要求,如果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聲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不準確或不可靠,那么金融機構就不應信賴該文件或材料。

17、聲明文件——驗證納稅人識別號

Q:對于賬戶持有人在聲明文件中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金融機構應在何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信息是不準確或不可靠的?

A:除非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聲明文件不準確或不可靠,否則可以信賴賬戶持有人提供的聲明文件。聲明文件中提供的信息包括稅收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居民國(地區)稅務部門應向金融機構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的相關資料,例如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和其他具體格式信息,以方便金融機構進行驗證。OECD已(在自動信息交換門戶網站上)提供了各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信息,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也發布了這些規則的中文譯稿。

如果賬戶持有人在聲明文件中沒有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信息,而OECD自動信息交換門戶網站上顯示,賬戶持有人稅收居民國(地區)向所有稅收居民均發放納稅人識別號,那么金融機構就應當知道聲明文件是不可靠或不準確的。金融機構不是必須要將納稅人識別號的格式與OECD自動信息交換門戶網站上的信息進行比對驗證,但是,為了提高信息收集質量、盡量減少因納稅人識別號不準確而產生的后續行政負擔,金融機構可對納稅人識別號進行驗證。金融機構也可以登錄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檢索模塊的國內網站,進一步確認聲明文件中納稅人識別號的準確性。

18、新開機構賬戶——信賴公開信息

金融機構需獲取相關聲明文件,以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國(地區)。如果聲明文件顯示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企業,則該賬戶將被認定為非居民賬戶,除非金融機構通過現有客戶資料或公開信息,可以合理確認賬戶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業。

Q:如果金融機構通過現有客戶資料或者公開信息,可以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業,金融機構是否仍需從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處獲取聲明文件?

A:金融機構可以先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范圍內。如果不在(比如金融機構或者上市公司),那么金融機構就無需獲取該賬戶持有人的聲明文件。

19、公開信息

Q:公開信息是指什么信息?

A:公開信息包括政府機關發布或公開的信息(如工商管理部門公開的企業登記信息)、證券市場上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可公開訪問的機構分類信息。

20、新開賬戶程序適用于存量賬戶

Q:各國(地區)可以將新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適用于存量賬戶,當金融機構已經按照新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獲取了聲明文件后,是否還需要詢問客戶經理?

A:新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并不要求履行詢問客戶經理程序,但是如果客戶經理被指定管理該存量賬戶,那么他以及他所在的金融機構就應當知道聲明文件信息是否不準確或者不可靠。

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就不應信賴聲明文件信息。金融機構應當知道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是指對于聲明文件中的相關事實或陳述,根據金融機構和客戶經理已經了解的信息,任何處于金融機構立場上的、合理謹慎的人都會提出質疑的情況。

21、存量賬戶持有人開立的新賬戶

Q:金融機構可以將存量賬戶持有人開立的新賬戶視為存量賬戶,但前提是賬戶持有人在開戶時無需提供聲明文件所要求的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后的信息。怎樣理解這一要求?

A:金融機構可以將存量賬戶持有人開立的新賬戶視為存量賬戶,但前提條件之一是賬戶持有人在開戶時無需提供聲明文件信息以外的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后的客戶信息。

這個條件應包括,賬戶持有人為開立賬戶,按照法律、監管、合同、運營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向金融機構提供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后的客戶信息的任何情形。設置這個條件的考慮是上述情形為金融機構提供了在開戶過程中獲取聲明文件以及新的、補充的或修改后客戶信息的機會。

22、AML/KYC程序與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程序

Q:AML/KYC程序對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程序有何影響?

A:AML/KYC程序是指金融機構按照反洗錢或類似規定開展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金融機構在對新開賬戶進行盡職調查時,應采用與FATF2012年2月通過的建議(《2012年建議》)一致的AML/KYC程序。

當一國(地區)開始實施FATF《2012年建議》后,金融機構需要收集并保存通過AML/KYC程序獲取的額外信息,并將這些信息用于識別和確認賬戶持有人以及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

如果額外信息與賬戶持有人提供的聲明文件信息不一致,則表明賬戶持有人情況發生了變化,金融機構就應當知道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不可靠。

23、依據AML/KYC程序識別控制人

Q:金融機構應依據通過AML/KYC程序收集的信息來確認新開機構賬戶持有人的控制人。這里的AML/KYC程序是否應與FATF《2012年建議》中的第10條和第25條保持一致?

A:金融機構的AML/KYC程序應與FATF《2012年建議》的規定保持一致,包括:將信托的委托人視為信托控制人,以及將基金會創始人視為基金會的控制人等。

24、依據AML/KYC程序識別控制人

Q:對于賬戶加總余額或價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如果金融機構只留存了控制人姓名信息而沒有其他信息(AML/KYC程序未要求收集其他信息),那么相關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的要求是什么?

A:對于賬戶加總余額或價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可以依據為監管或維護客戶關系目的(包括AML/KYC程序)而收集和記錄的信息,以確認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如果金融機構沒有留存或未被要求留存任何有關控制人稅收居民身份的信息,那么金融機構將無法記錄控制人的居住地信息,也不需要將其作為控制人進行信息報送。

25、居住地址測試——人工審核證明材料

Q: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對賬戶進行人工審核,以確認現有證明材料上的居住地址?

A:不要求通過紙質檢索來人工審核證明材料。通常來說,居住地址測試的一項要求是,居住地址應根據證明材料確定。如果金融機構已保存了證明材料的標記,或已有相關政策和程序可確?,F居地址與證明材料上的地址相同,那么就滿足了居住地址測試對證明資料的要求。

26、居住地址測試——兩個居住地址

Q:在使用居住地址測試時,是否有可能發生一個賬戶持有人被認定擁有兩個居住地址的情況?

A:在符合居住地址測試所有條件的前提下,居住地址測試有可能會出現兩個居住地址。

例如,對于B國居民在A國的一個銀行賬戶,如果該B國居民一半的工作和生活時間在B國,另一半時間在C國,那么該銀行可能有兩個符合條件的地址。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可以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也可以將賬戶信息報送給居住地址涉及的所有國家(地區)。

27、消極非金融機構——消極收入

Q(1):如果一個機構的消極收入占總收入比重少于50%,而且擁有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少于50%,那么該機構是積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在相關期限內,雖然資產能夠產生消極收入,卻未實際產生任何收入,那么應如何處理呢?

A(1 ):判斷一項資產是否為產生消極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關期限內實際產生了消極收入。相反,該資產必須屬于產生或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類型。例如,現金應當視為產生了消極收入或為產生消極收入(利息)而被持有的,即便它實際上并未產生這種收入。

Q(2):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對消極收入沒有作出定義,但提供了通常被視為消極收入的項目清單,同時明確,消極收入可以“參照各管轄區的特定規則”來認定。如何理解這句話?

A(2):各管轄區對消極收入的定義應與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提供的項目清單在實質上保持一致。各管轄區可以在各自的規則中界定與國內法一致的消極收入清單(例如,類似利息的收入)。

28、消極非金融機構——識別控制人

Q: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與控制人之間有多層所有權結構,例如中間存在一家金融機構,那么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是否可以不識別控制人的信息?

A:所有權鏈條上的中間層機構的性質與是否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無關,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仍應識別和報送控制人信息。

29、合伙企業——識別控制人

Q:如果合伙企業不存在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如何識別該合伙企業的控制人?

A: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伙企業控制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的,金融機構可以參照公司控制人標準判定合伙企業的控制人。采取上述措施仍無法判定合伙企業控制人的,金融機構至少應當將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務執行人判定為控制人。

30、賬戶持有人的信息

Q:對于沒有姓和名的個人客戶,金融機構應如何報送其信息?

A:根據CRS數據報送規范,完整的數據項應包括“姓”和“名”兩個數據項。如果某個人客戶的法律姓名是一個單名,那么應在“名”對應的數據項下填“NFN”(“沒有名”),而在“姓”對應的數據項下填賬戶持有人的單名。

31、收集納稅人識別號信息

Q:稅收居民國(地區)沒有向非居民賬戶持有人發放納稅人識別號的,金融機構無需收集并報送納稅人識別號信息。對于那些無需取得也沒有取得稅收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但可以申請取得此號的非居民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是否應要求其取得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信息?

A:不要求。

32、需報送的余額或價值

Q:當金融機構不經常確定股權權益的余額或價值時(例如金融機構沒有常規地重新計算股權權益的余額或價值并告知客戶),需報送的余額或價值是什么?

A:股權權益的余額或價值是金融機構為了最頻繁確定價值而計算的價值。這個價值取決于特定事實,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因其他原因重新計算賬戶余額或價值,那么這個價值可以是購買時的權益價值。

33、加總與豁免賬戶

Q:在加總賬戶時,是否包括豁免賬戶?

A:不包括。加總規則指的是金融賬戶的加總,而金融賬戶的定義中特別排除了豁免賬戶。

34、托管賬戶的信息報送

Q:金融機構應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計入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那么,與托管賬戶相關、但不直接付到托管賬戶的此類收入是否也需報送?

A:是的。金融機構應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計入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這些收入收到或計入該賬戶的情形,以及與該賬戶相關的收入或者計提。

如果金融資產由托管賬戶持有,任何因銷售或贖回該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入總額,都應由保有此托管賬戶的托管機構進行報送,無論該筆金額是收到或計入哪個賬戶。

35、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務

Q: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開展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有何限制性規定?

A:金融機構可以委托服務提供商履行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義務。服務提供商可以與金融機構位于不同國家(地區),也不一定需要獲得所在國(地區)批準才能提供服務。但是,金融機構應當符合國內法相關要求,并始終承擔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責任(即服務提供商的行為將歸咎于委托方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和服務提供商應保存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程序的相關記錄和證據。

36、證明材料

Q:金融機構是否應保存在盡職調查程序中收集的證明材料的紙質版本?

A: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保存證明材料的紙質版本,但并非強制要求。金融機構可以保存證明材料的原件、核證副本或復印件,或者已經審查的材料類型標記、審查的日期以及材料識別號(如有,例如護照號碼)等電子版材料,但是必須確保能夠按照相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紙質版本。

37、信托——任意受益人取得的間斷性收益分配

Q:對于屬于金融機構的信托,其受益權應視為由全部或部分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持有。因此,對于可能從信托取得任意分配的受益人,只有當其在公歷年度內或信息報送期間內實際取得信托分配的收益時,才能視其為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的某個任意受益人在某年取得了信托分配的收益,但是次年卻未取得,那么在未取得收益的當年,是否應視為賬戶注銷?

A:只要受益人沒有被永久性地排除在信托分配范圍之外,未分配收益就不能構成賬戶注銷。

38、信托——控制人的信息報送

Q:信托的委托人是機構時,金融機構應識別委托人的控制人并報送其信息。那么,金融機構是僅在信托設立信托當年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還是應在之后的每年均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A:識別信托委托人的控制人并報送其信息,不僅僅是信托設立當年應完成的工作,之后每年均應完成此項工作。

39、信托——賬戶在本年度內注銷的信息報送

Q:信托在本年度內注銷的以下兩種情形應如何報送信息:(1)信托本身屬于金融機構;(2)信托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均應注明賬戶已注銷并報送賬戶持有人取得的收入總額信息。

40、信托——監察人

Q:信托如果是金融機構,信托監察人是否應作為賬戶持有人,或者當信托監察人履行實際控制職責時應作為賬戶持有人?

A:不論信托監察人是否對信托實施有效控制,都應作為賬戶持有人處理。

41、信托——信托類集合投資工具和信托類養老金的“穿透”要求

Q:對于在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國家(地區)內成立的、被廣泛持有且受監管的信托類集合投資工具和信托類養老金,當其開立新賬戶時,金融機構應使用“穿透”規則來確認其控制人。那么,金融機構是否需要超越按照FATF《2012年建議》(第10條和第25條)規定的KML/KYC程序所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范圍?

A:不需要。

42、被廣泛持有的集合投資工具(CIV)的股權價值確定

Q:某些屬于金融機構且采用信托形式的被廣泛持有的集合投資工具(CIV),具有公開發行的CIV的特征,例如:受托人(基金經理)和受益人(投資人)是非關聯方;CIV的權益是份額化的;CIV定期更新份額持有者的注冊信息;某些已注冊的份額持有者為托管機構,代表投資者持有CIV份額;份額是可自由轉讓的金融工具。此類CIV是否應將已注冊的份額持有者視為賬戶持有人處理?

A:在上述情形下,已注冊的份額持有者應作為CIV股權權益的賬戶持有人處理(除非份額持有者是代他人持有賬戶)。份額持有者為托管機構時,應由份額持有者自己負責報送其保有的非居民托管賬戶的CIV股權權益的信息。

溫馨提示

瑞豐德永溫馨提示:伴隨著CRS協議的出臺,我國的稅務體系將越發完善,國內外的稅務信息也越發透明,進行正規稅務籌劃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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