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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為種種原因,很多企業在香港創立公司后,并未實際發生業務,于是選擇對香港公司放任不管——既不年審也不注銷。這種行為非常危險!
注銷香港公司的必要性
根據香港地區法律,香港公司注冊滿一年后必須辦理年審,如果逾期不辦理將會產生累計罰款,還可能收到法院的傳票。
若一直放任不管,不注銷也不年審報稅,2-3年后,香港政府會對其強制清盤注銷,企業不僅需補繳年審費用及累計的罰款,公司的董事也會被列入黑名單,個人信譽受損,對其在香港開展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當香港公司不再使用的時候,在此還是建議您走合法程序更為妥當,及時注銷才是正確、安全、合法的選擇。
香港公司注銷申請人,公司的董事、公司法定秘書均可以提交申請。
提出注銷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公司仍未開始/已停止營運或經營業務;
2.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3. 公司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4.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 該公司沒有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
6.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備注:第4-6項為新《公司條例》第750(2)條附加三項撤銷注冊的條件。
香港公司注銷其它注意事項
1.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15部第2分部,只有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申請撤銷注冊;
2. 在商業登記證到期日提前至少52天向稅局提出注銷申請,否則,要多耗費一年的公司年審年報和報稅的費用。
當然,主動注銷與上述的香港政府對其強制清盤注銷情況,還可能存在另一種情況:
香港公司名稱和知名品牌或上市公司名稱近似,香港政府認為您的公司有冒犯之嫌,公司注冊處或有關方面有可能會不經您同意的情況下自動注銷您的公司。
申請恢復,主要分兩種方式
1. 向法院申請恢復
①當香港公司已撤銷注冊(主動注銷),但公司的銀行帳戶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確必要的理由,可考慮根據《公司條例》相關規定,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
②當欠債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時,債權人可在欠債公司被撤銷后20年內向法院申請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將公司名稱恢復列入登記冊,以及其他適當的命令。
2. 以「行政方式」提出申請恢復
主要適用于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根據2014年新《公司條例》,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可申請的可以“以行政方式恢復”,這是一項新程序,公司注冊處處長可籍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注意:「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公司,其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因撤銷注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是不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申請恢復的。
另外,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請須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請須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內提出。
誰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1.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及
2.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處長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獲公司的成員授權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注冊的授權書。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條件: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1.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2.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政府已不反對該公司恢復注冊;
3.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及
4. 政府在解散期間處理有關財產或權利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政府就有關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均已由申請人支付或付還。
非香港公司
1. 在申請提出時,并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及
2.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注意:公司注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
瑞豐德永提醒
以上便是對“不再運營的香港公司應及時注冊與注銷后的公司該如何恢復”相關內容的解答。瑞豐德永提醒,香港公司的注銷與恢復都是一件較為慎重的事情,因此在此過程中需準備大量的專業性資料以備香港政府公司注冊處、稅務局及法院等審核,有關申請手續建議征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便縮減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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