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豁免繳納營業稅。
2、市區房屋稅
(1)豁免澳門居民居住用途房屋的稅款。
(2)酒店及同類活動、寫字樓、商業及工業用途的房屋,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后,倘有馀款再作25%扣減。
(3)不屬上述所指用途的房屋,澳門居民獲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
(1)及(3)之納稅主體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個人),只要其中一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其房屋稅稅款同樣獲上述優惠,但如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不適用。
3、所得補充稅
在本澳注冊且已于財政局登記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其開支的可課稅收益,若涉及用作創新科技業務研發首澳門元3,000,000元的開支,可獲扣減3倍可課稅收益;其馀用作同一目的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兩倍的可課稅收益,總扣減上限為澳門元15,000,000元。 于2020年度,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 納稅人向在澳門或內地設立的公益團體和慈善機構,以及內地縣級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現金和物品,全數視為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4、印花稅
(1)豁免保險合約和銀行業務之印花稅。
(2)豁免因競賣產品、貨物及財產,又或動產或不動產之產權印花稅。
(3)豁免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的入場券或觀眾票,包括在離場時方徵收的門票的印花稅。
(4)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債券、地方債券及中央企業債券的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行為的印花稅。
(5)豁免執照及準照發出及續期的印花稅。
(6)獲豁免繳納準照費用(即牌照費)之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免繳相應之印花稅。
5、財產移轉印花稅
以購買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受惠于豁免印花稅,須填寫一份由本局提供的《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表格,經確認后,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士可獲豁免徵收可課稅金額至澳門元3,000,000元之相應印花稅,倘已于過往年度或本預算年度獲得相同優惠,則不適用。倘不動產取得人為兩人或以上,則僅符合條件之取得人才有權按比例獲得稅款之豁免;另外,按同一條文規定,若不動產取得人為夫妻,且任何一方非為條文所指之不動產所有人,取得人有權享有相關之稅款豁免。
6、旅游稅
根據第16/96/M號法令(核準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第六條規定屬第一組分類之豪華、一級及二級餐廳所提供之服務,以及第五條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組酒店中屬第一組分類同類場所提供之專有業務,獲豁免旅游稅及毋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自2020年5月1起,為期六個月,豁免下列場所之旅游稅:第16/96/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屬第一、二、三組的酒店場所、第六條規定屬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分類之豪華及一級的舞廳及酒吧,以及《旅游稅規章》第1條b)項: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但仍需按月遞交旅游稅M/7格式申報表。
7、車輛使用牌照稅
豁免或退還的士、貨車、客貨車、牽引車、教練車、校車、港澳跨境出租車及公共巴士,以及以酒店、旅行社及租車公司名義注冊的客運機動車輛2020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