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數據我們可以發現,兩國無論在經貿活動還是產業合作投資上,都越來越多“動作”,那么對到德國投資發展的中國企業來說,德國市場的具體的優勢與機遇體現在哪?
德國的市場機遇
1. 德國有很多高技術層面的產品和資訊可以讓企業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上做參考和跟進,有利于督促企業自身不斷的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
2. 通過在德國設立公司,可以更好的進入歐洲市場,包括對標歐洲內的同行標桿企業、開展新的合作關系、挖掘新的歐洲客戶。
3. 幾乎所有和德國有合作的投資企業都表示,德國人普遍守信用,這點十分有利于公司的持續運營。
除了基礎產業的優勢之外,對企業來說,最實惠的莫過于稅收與優惠政策,而德國政府對此也做出了不同的支持↓↓
德國稅收制度與優惠政策
在改革之前,德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加入團結附加稅之后的實際稅率為26.38%。改革后,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無論是保留利潤還是分配利潤,稅率均為15%,加上對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征收5.5%的團結附加稅,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15.825%。
★德國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
根據德國《對外經濟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德國投資享受與本國企業一致的國民待遇,因此中國企業在德投資時,能享受到歐盟、德國聯邦政府及各聯邦州政府制定的涉及地區、就業和科研等不同領域的政策優惠
★行業鼓勵政策
設立或參股制造業和數據處理、研發、技術設計等相關服務業企業,為降低投資成本和減少經營成本。
德國東部五州和柏林州屬于公共任務GA的C類和D類地區,大企業(250人以上)最高可獲得投資成本20%的資助,中型企業(250人以下)資助最高可達30%,對小型企業資助最高可達40%。
后兩者主要有工資補助、支持人員培訓、研發補助、研發貸款和研發風險投資等形式。
德國西部的資助相對較低,大、中、小型企業分別是最高20萬歐元、10%、20%。
各具體項目的服務對象和促進額度各不相同。
★地區鼓勵政策
德國地區鼓勵政策大致可劃分為歐盟地區政策、德國政府地區政策。其中,德國政府地區政策中有一部分也會惠及原東德地區。
從地區流向上看,主要資助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投資,以縮小地區差距,達到經濟整體發展的目的。
符合相關規定的話,階段最高投資補助可達10%~40%不等。
中德雙邊稅收協定更新
為了適應兩國企業的投資與發展,中國與德國還修訂了新的“中德雙邊稅收協定”,對其中細節進行更改,其中「常設機構鑒定標準」的變化,需要注意:
如何鑒定一家公司跨國經營時是否構成納稅常設機構,存在諸多爭議。新的稅收協定規定,建筑施工和裝配、安裝工程只有在活動連續累計超過12個月的情況下,才構成具有本地納稅義務的“常設機構”。而按照舊的稅收協定,只要同類活動超過6個月便被認定為常設機構。
此外,新的稅收協定還規定,只有在12個月中提供勞務相關服務累計超過183天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所謂的“服務型常設機構”。而此前的規定中限定“在任意12個月中只要連續或累計提供勞務相關活動超過6個月”,對于活動月份的判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修訂后的稅收協定可以更精確地界定活動時限,避免納稅糾紛。
中德兩國均受益于全球化進程,但都面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的挑戰,兩國在經貿領域的互利合作是主流,尤其是在省州經貿合作、中小企業合作、創新研發合作、第三方市場合作等領域極具潛力。盡管兩國經貿合作前景廣闊,但在我們在德國投資前仍需要做好充足準備,以下為瑞豐德永從客戶案例中總結得出的建議:
1.做好前期調研,提高風險意識。
投資德國面臨的風險大多是“隱性”的,藏在一系列細致復雜的法律制度和中德迥然不同的思維方式和商業文化上,因此合規并不可少。
2.是著眼長遠發展,進行有效整合。
在投資并購時應明確目的,樹立成本意識,在重大決策上更具發展戰略。既要牢固合作共贏理念,樹立社會責任意識,各方共享發展紅利,例如重視勞工權益、加強環境保護、助力社區發展等,也應妥善進行整合改組。
3. 關注政策變化,做好應對準備。
德國政府在過去兩年兩次修改《對外經濟條例》,強化對非歐盟國家企業并購的安全審查,包括對關鍵領域進行界定、強化申報義務、延長審查期限等,并將投資審查門檻從25%降至10%。
此外,2018年5月25日,基于對個人數據隱私保護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正式生效,極大強化了對違規的處罰。處罰金額提高至2000萬歐元或企業全球年銷售額的4%(二者取較高值)。有意赴德國投資的企業應密切跟蹤這類政策變化,盡量減少潛在風險。
瑞豐德永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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