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其經濟實質測試要求適用于從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的“相關主體”(relevant entity);且為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相關主體”必須在開曼群島從事與“相關活動”有關的“核心活動”(CIGA)。
“相關活動”包括九個類別:控股公司業務、總部業務、基金管理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船運業務、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銀行業務、保險業務。
就開曼群島設立的實體而言,判斷自身活動是否屬于“相關活動”(以及相應類別下的“核心活動”)對于進一步厘清其在《經濟實質法》下可能面臨的風險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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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中明確規定“相關活動”不包括投資基金業務(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瑞豐德永提醒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無論是已在開曼群島設有實體,還是正在考慮未來搭建涉及開曼群島實體的集團架構的,都應關注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指引3.0》所帶來的影響,與專業咨詢機構聯系,重新評估判斷該實體所從事的業務是否會落入“相關活動”的范疇,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下一步的經濟實質報告,如您還有其他方面問題,詳情可與瑞豐德永取得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