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對于國內投資者來說在香港注冊公司后,報稅主要面臨的就是利得稅,每年需要向香港稅務局進行一次稅務申報。這是保障香港公司正常運營必不可少的工作,瑞豐德永提醒大家務必認真對待香港公司報稅的工作。
香港公司沒有任何經營活動是可以采用零申報的方式,這種方法比較簡單,可以省去做賬的流程,反之就必須進行利得稅申報。并不是所有的收入都需要進行利得稅申報的,那么香港公司哪些收入需填入利得稅稅表里呢?
1、從房地產獲得租金收入,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香港課稅;
2、擁有人從售賣房地產獲得的利潤,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3、買賣上市股票和其他上市證券獲得的利潤,有關的股票或證券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如在場外買賣,若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的利潤便須在香港課稅;
4、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買賣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證券所得的利潤,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5、服務酬金收入,如賺取該酬金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香港課稅;
6、業務單位所收取的專利權費,如在香港取得和授予許可或使用權,所收取的專利權費須在香港課稅;
7、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8、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的利息收入,如貸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項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須在香港課稅;
9、制造工作由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如果香港公司將裝配工作外判給內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價及短期的承包項目,而香港公司對裝配工作的參與亦微不足道,則在內地進行的裝配工作不視作由香港公司所進行。鑒于該香港公司沒有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任何制造業務,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任何分攤。
10、海外業務辦事處,假如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于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11、貿易公司的利潤:
①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②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③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④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⑤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