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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A 修正案》設立了一項新的基金類別為“私人投資基金”(PrivateInvestment Fund),按照傳統的定義,它跟封閉式基金(Close-ended Fund)并無差別,其運作方式與其他BVI實體相同。
一直以來,開放式基金在BVI都需要被監管機構認可,封閉式基金卻不需要獲取監管認可,但自《SIBA 修正案》生效起,私人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即正式納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的監管范圍。
BVI - PrivateInvestment Fund定義
《SIBA修正案》對“私募基金”的定義如下:
根據BVI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設立并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合伙企業、單位信托或任何其他組織:
(a) 以集合投資和分散投資組合風險為目的而匯集投資者資金;以及
(b) 發行基金權益,使基金持有人能夠收獲從公司、合伙企業、單位信托或其他實體凈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價值所計算的相應利息金額。
《私募基金條例(2019)》和《私募基金制度指引》補充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范圍限于封閉式基金。
若實體符合以上兩項條件,您將需要向FSC(BVI金融服務委員會)申請“正式認可”,您的基金才能夠繼續以“私人投資基金”的形式運營。如果一個實體不能同時滿足以上(a)和(b)的規定,則該實體將不被視為私人投資基金,并且不受SIBA 修正案的法規約束。
此外,根據私人投資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的章程大綱規定,設立/注冊PrivateInvestment Fund需要滿足以下規定:
(1)基金獲授權的投資者未超過50人;或
(2)邀請投資者認購或購買基金權益只可于私下進行;或
(3)基金利息應僅分配給《規例》中規定的擁有最低初始投資額(目前為10萬美元)的專業投資者(除豁免投資者以外)。
合規要求
目前,新設的Private Investment Fund應在開始營業后的14日內向FSC申請認可(recognition)為PrivateInvestment Fund,申請認可的材料包括:
(a) 申請表(Form IB/PIF-1),其中包括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b) 主體文件(以公司為例,注冊證書、公司章程和董事名冊);
(c) 運營者的簡歷(以公司為例,指董事);
(d) 發售文件或主要條款概要(Term Sheet);
(e) 基金估值政策。
如未提供發售文件或主要條款概要的,需在申請表中說明原因,并解釋基金如何向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交流相關信息。
需要配備的人員與須遵守的義務:
通過上述表格可知,Private Investment Fund在合規上幾乎“等同于”Close-ended Fund。
違規后果
未依法獲得FSC認可的Private Investment Fund,將被視為從事未經授權的金融服務業務而面臨強制措施和罰款(公司罰金最高可達75,000美元,個人最高可達40,000美元)。FSC對相關事項有廣泛的監管和執法權力。
瑞豐德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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