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其對達到國際標準的承諾的一部分,開曼群島近年來采取了一些新的立法措施和規章制度改革,這些文件包括:
? 2020年修訂版的《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20Revision),要求的年度經濟實體通知和首次申報,以及FATCA和CRS通知和報告將通過新的國際稅務合作部(DITC)門戶網站提交給DITC。
? 2020年7月13日,DITC發布了3.0版《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南3.0版本》(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eies Guidance Version 3.0)。
指引 3.0 版新增了“實體”(entity)段落,明確了在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下,包括本地公司在內的所有“實體”,而不僅僅是“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每年需向開曼稅務資訊局履行通知義務。告知其是否為“相關實體”、是否從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是否為開曼群島以外的稅收居民等信息。
此前瑞豐德永專門針對指引3.0撰寫過一篇內容,對相關概念進行詳細梳理,再次不過多贅述,有需要的可點擊查看,或直接聯系瑞豐德永進行評估。
正常情況下,開曼實體須在每年3月底前所有實體均需履行“經濟實質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義務,一家實體在填報年度報告(Annual Return)前還需先行填報年度經濟實質通知表(Annual 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 ;
而經濟實質申報(ES Return)的截止日期為相關活動財政年度結束后12個月內。
相關日期截止一覽
然而,去年11月,受歐美地區第二波疫情影響,開曼群島當局宣布對經濟實質申報期限進行延期,目前延期日期即將截止,您的開曼實體已做申報了嗎?↓↓
根據《指南3.0》指出,需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主體”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準備并提交報告表,開曼稅務信息局可對其處以5,000開曼群島元(約合6,000美元)的罰款,并可按日加收500開曼群島元(約合600美元)的罰款。
瑞豐德永提醒
目前相關日期即將截止,參考此前開曼稅務合作部發布的經濟實質程序常見錯誤,除了2020年開曼實體經濟實質申報,還有關于CRS合規表的遞交、與2021年度的經濟實質通知與年度報告,瑞豐德永提醒您注意時間,提前做好相關準備,主動申報與積極參與合規事項,相關服務可聯系我們請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