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香港政府發布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到有計劃為在港運營的私募基金頒發「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2021年1月4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中,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發表了最新的言論,也針對性的地提到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Partnership Funds,“LPF”)的稅務寬減方面的內容。
(來自香港稅務局官網截圖)
什么是附帶權益?
附帶權益(carriedinterest),有別于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后,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按資本增值的比例(20%~30%)計算,性質有別于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與資產增值類同。
對于附帶收益的納稅性質,一般有三種觀點:
1. 視為“業績報酬”——存在遞延納稅的問題,適用的稅率較高,不利于鼓勵長期資本投資。
2. 視為“資本利得”——應當繳納資本利得稅,這是美國、英國等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做法。
3. 視為“業績報酬和資本收益的結合”——這種處理方法比較科學,部分地減少了附帶權益的遞延納稅問題。基金經理的附帶權益稅負介于按照普通收入納稅和按照資本利得納稅之間,是一種折衷的處理方法,便于社會各界的接受。但是在實務中存在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均難以操作的問題。
香港私募基金
近年,香港私募基金,包括創投基金越來越受投資者歡迎,大大推動香港的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增長。私募基金有別于其他基金,會把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創新科技界的初創企業。
香港特區政府在2020年8月31日引入新的基金結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自新制度實施之后,短短四個多月,已有67個有限合伙基金在港成立!
目前為了進一步香港鞏固香港私募基金樞紐的優勢,特區政府立法會將實施當初承諾的第二步驟:為在香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除了建議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表示,此次立法也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112章)-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具體指:
據了解,相關部門已就建議諮詢業界,目前正準備相關法例,局長表示會爭取于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關安排將由2020/21課稅年度起適用。
瑞豐德永觀點
近年來,因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新加坡、開曼等傳統離岸私募基金中心,已紛紛優化其吸引私募基金到當地營運的措施,并取得相當成效。
對此,香港特區政府為了把握這趨勢所帶來的機遇,已于去年8月底推出了有限合伙基金(LPF),但基金在選擇注冊和營運的地方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根據香港現行稅例,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得的管理費和附帶權益均須繳稅,與其他統離岸私募基金中心,稅務優惠上不具備明顯優勢。
為了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港落戶和營運,為香港基金業和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和就業機會,特區政府開始加大力度推進附帶權益寬減的立法,至于最后效果如何,能否為香港經濟帶來效益,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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