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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和經營管理權等權益行為。
在返程投資架構中,以上圖為例,A先生為中國內地自然人,在BVI注冊了一家離岸公司,匯發[2014]37號文中將其稱之為“特殊目的公司”(SPV),A先生以BVI公司作為股東,回到中國投資注冊一家外商獨資企業(WOFE)。
返程投資作為我國利用外資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一直廣受關注,它被廣泛利用的動機主要是:
- 通可是實現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實現境外間接上市;
- 境外架構搭建之后,企業可以通過返程投資將其公司包裝成外資企業,享受更多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SPV)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在這當中,最為人熟知的“37號文”,而此外,目前返程投資的現行監管法規中,還包括“13號文”與“19號文”。
本期,瑞豐德永將延續前期內容,為大家介紹“13號文”是如何極大地簡化了相關外匯手續,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了外匯管理的效率。
返程投資外匯監管現行法規“13號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5年2月13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簡稱“13號文”。
“13號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簡稱《指引》),用于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業務。直接投資包括:
- 以外商投資為主要形式的境內直接投資;
- 以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為主要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資。
“13號文”與《指引》的發布,使得外匯管理制度更加寬松,返程投資外匯登記(備案)手續進一步簡化,外匯管理更加順暢。因此“13號文”對企業的合規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 亮點一:取消部分行政審批
“13號文”實施后,原本由外匯局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登記核準」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事項,被改為由銀行按照《指引》的規定,進行審核及登記。
當然,銀行辦理的外匯登記實質上仍具有原來外匯局登記后的作用與效果,只有在完成銀行的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的開立、包括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等資金匯兌等業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可以辦理外匯登記。可以辦理外匯登記業務的銀行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
(2)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
具體相關主體應選擇哪里的銀行進行外匯登記,進一步的細節探討可以與我們聯系。
// 亮點二:簡化部分外匯登記程序
“13號文”簡化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的登記管理,適用范圍限于境內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國投資者。取消非貨幣出資和收購中方股權的出資確認登記,將「貨幣出資確認登記」程序簡化為「貨幣出資入賬登記」。
這些手續都變更為在銀行辦理,這無疑會縮短有關項目(特別是并購項目)所需的行政手續時間,大大提高了效率。
此外,“13號文“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此處的“境外再投資”是指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假設為A),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的新的境外企業(假設為B),簡而言之,就是只要前半部分A做了外匯登記,那么通過A在投資或控制B,則不需要再做登記。
但是對于長久以來困擾各方的返程投資外匯補登記,13號文仍要求由外匯局受理。
與“37號文”的操作規定一樣,若境內居民以中國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應向外匯管理局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外匯管理局可在合法正當原則下允許做出補充登記。
也就是說最后不論是否補登記,都會被外匯管理局認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該類居民就要被給予處罰。所以是否交了罰款就給予補登記也取決于外匯管理局的認定,因此建議是在搭建相關架構的時候,務必按照國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返程投資外匯登記!
// 亮點三:建立存量權益登記制度
“13號文”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存量權益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等,都需要在每年規定的時間點(9月30日前),通過指定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當然,企業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包括自行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報送相關數據。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報送的,實際上將無法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因為,銀行在辦理業務前,會審核業務申請人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報送。沒有的話,外匯局會在系統中顯示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那么銀行則無法為企業辦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業務。
另外還要提醒的是,外匯管理局會按季度進行抽查,一旦發現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除了不能正常辦理外匯業務,還會受到行政罰單!因此存量權益的登記該項合規業務必重視起來。
瑞豐德永觀點
?? “13號文”中最值得注意的點在于:原本由外匯局的「核準」改為由銀行進行「審核及登記」,雖然更改后依舊成為“外匯登記”,但不在具備行政審批的性質,僅作為銀行的業務內容。
這一安排,某種程度上是賦予了銀行一定的外匯檢查管理責任,而外匯局仍將會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 “13號文”的頒布基本終結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行政審批的時代,一方面,減輕了企業負擔,便利了相關市場主體,申請人能順利推進新的投資項目,從側面鼓勵投資者主動合規;另一方面,更是放寬了跨境資金流動,提高了外匯管理的效率,對資本市場的發展也有重大促進作用,可謂是“雙贏”局面。
??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外匯局的放權并不等于弱化權力,外匯局將會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對違規行為的監管與處罰當中。
?? 也就是說,無論是從「簡化核準」流程、強調合規及加強事后監管與處罰,體現了外匯局管理思路和職能的變化。銀行具有直接的檢查管理責任后,則會更加審慎進行,相關主體也應更加重視有關業務流程,強化合規工作,避免后期因合規問題使展業受限。
ref: 《一本書看透股權架構》 李利威著;《香港上市 務實精講與案例分析》 申林平主編;《紅籌VIE結構企業回歸》申林平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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