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得稅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減去可扣減支出,所得的凈額,用香港利得稅標準稅率計算,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報稅,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稅。
2 、利得稅納稅對象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3、利得稅稅率
1)一般稅率(適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16.5%
法團以外人士:15%
2)兩級制稅率(適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8.25%;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團以外人士: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7.5%;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5%
3)特惠稅率
以下項目的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從「短╱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所獲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
以專業再保險人或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份(適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的離岸業務所得;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2017/18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