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的稅收優惠包括基金稅收優惠和管理人稅收優惠兩類。
(一)基金稅收優惠
基金稅收優惠包括離岸、新加坡境內和特級基金三種免稅計劃。
1、離岸基金免稅計劃(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
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該類型的免稅待遇對基金規模、基金支出和投資者策略沒有要求,且無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只要自行判斷符合要求的,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2、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Fund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 SITA)
該等免稅待遇沒有基金規模限制,但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a) 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基金必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發生在新加坡境內;
(c)基金的管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幣;
(e)需要MAS的批準。
3、特級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該免稅待遇適用于所有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伙企業,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資實體、非公司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兩層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a)基金規模不低于5,000萬新幣;
(b)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幣;
(c)需要MAS的批準;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內成立的基金,則基金的管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準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a)基金管理人是MAS批準的持牌/注冊基金管理人;
(b)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專業人員,每名專業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為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事基金管理活動;
(c)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5億新幣。
新加坡推出VCC,讓新加坡的基金成立方式更多元化,結合低稅率的稅收,使得新加坡成為投資者設立海外投資基金的熱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