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 (第 637 章)已于2020年8月31日實施,該條例建立了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使私人資金可以以有限合伙形式在香港注冊。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優勢體現在:
1、注冊設立和解散機制非常簡便
在香港注冊為有限責任合伙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費用交予公司注冊處,可以在一周內獲發有限合伙企業注冊證書。
同樣地,LPF的注銷也和香港公司的注銷類似,比較簡便。
設立費用比開曼基金便宜一半以上,每年的維護成本也低于開曼基金。
2、無投資金額、投資范圍限制
無投資金額、投資范圍限制,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伙條款。
香港 LPF 的投資范圍很廣,幾乎可以投資各種不同類型的項目。
LPF 的合伙人還可以享有與該基金有關的合約自由,且對資本或投資范圍也 沒有任何限制或最低要求。
3、信息數據相對保密
條例草未針對有限合伙人(出資人 Limited Partner, LP)訂明任何身份或資格限制。
出資人可以是個人或者機構。
雖然 LPF 的建立是由公司注冊處管理、公司注冊處將維護 LPF 的注冊以及每個出資人名稱的索引,但是(LP)出資人的身份不會在此公共注冊簿中披露。
公眾僅可查閱有限合伙基金索引和登記冊。登記冊存檔于公司注冊處,包括基金注冊前后向公司注冊處遞交的所有檔,如:基金、前任和現任普通合伙人、投資經理和獲授權代表(如有)的相關細明。
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資料、反洗錢相關記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一切有關基金的事務歷史記錄一律禁止公眾查詢,只供執法機關有必要時查閱。
4、稅務優惠
享受利得稅免稅,免資本利得稅和免印花稅
根據香港稅務局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就利得稅豁免適用于基金之事宜發布的 釋義及執行指引。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統一基金豁 免體系下的利得稅豁免。
香港免資本利得稅和免印花稅,LPF 基金及其合伙人可以因此有較大的稅收 收益。
5、利得稅寬免
在 2019 年的統一基金豁免機制之下,有限合伙基金只要符合《2019 年稅務(豁 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第 20AM 和 20AN 條中的基本要求,不論 基金稅收所在地,均可豁免利得稅。
6、印花稅待遇
由于有限合伙基金的 現金出資 和 現金基金資產分配 均不屬于《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中「股票」的定義,故無需繳納印花稅。而有關基金權益的 轉讓和退出亦無須繳納印花稅。惟實物出資和分配則屬應課印花稅的項目。
根據《2021 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免》條例》草案: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利得稅 稅率為 0%。
至于薪俸稅方面,100%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將不會計入受雇入息以作計算薪俸稅之用。
7、基金投資范圍相當廣泛
對于“基金”的定義相當廣泛,LPF 可用于(但不限于):風險投資 、私募股權 、對沖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基金 、并購基金 、房地產基金 、基礎設施和項目基金 、特殊項目基金 、不良資產基金 、數字資產基金(例如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