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為了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69號文推出了15條新舉措: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一)依法明晰納稅人權利義務。(二)簡化稅費優惠享受程序。(三)擴大企業跨省遷移辦理程...
2021年10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為了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69號文推出了15條新舉措: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一)依法明晰納稅人權利義務。
(二)簡化稅費優惠享受程序。
(三)擴大企業跨省遷移辦理程序試點。
(四)持續推進減證便企利民。
(五)推行稅收事項容缺辦理。
二、優化稅務執法和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稅收環境
(六)持續優化稅務執法方式。
(七)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
(八)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
(九)嚴格執行關聯申報要求。
(十)加強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管理。
三、持續提升辦稅繳費便利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十一)優化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機制。
(十二)優化稅收政策確定性服務。
(十三)提升電子稅務局服務水平。
(十四)持續提升退稅電子化水平。
(十五)推進常規信息“最多報一次”。
69號文第十條規定,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實施股權(股票,下同)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和相關資料。
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執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
根據69號文第九條新增規定,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 以下簡稱“42號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該規定適用的最典型的情況就是VIE架構中的協議控制,此次69號文特別提出合同控制可以看作是對42號文中,VIE架構是否適用兜底條款“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明確判定。
69號文還明確了無論是新設立的,還是之前的VIE架構企業,均需根據42號文的規定進行關聯申報。
所以,如無特殊情況VIE架構下的企業主體需在報送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進行關聯申報。
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的架構,也稱“協議控制”架構,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
1、計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必須向轄區內的稅務機關及時報送最新格式的材料,且應當在授予完成的次月15日內完成。
2、已經實施激勵計劃,且已經授予權益并仍在有效期內的上市公司務必在年底前補充報送材料。
3、類股權激勵的員工持股計劃或酌情方案等,應自我充分評估,及時與稅務部門溝通咨詢,確保能夠享受到不低于同等水平的稅收優惠待遇。
企業境外上市,互聯網多數采用VIE架構,69號文的出臺,對這些企業影響甚大。不過,69號文沒有明文規定針對VIE架構稅務征收具體執行的相關問題,瑞豐德永將繼續關注69號文的具體執行情況,為大家實時更新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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