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建境外架構出境時,大多數企業采用搭建VIE架構的方式,在境外實現融資上市、規劃稅籌等目的。VIE,即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但是,對于VIE架構,我國一直沒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一直處于“灰色地帶”,但近期,有消息指出,VIE架構將合...
在搭建境外架構出境時,大多數企業采用搭建VIE架構的方式,在境外實現融資上市、規劃稅籌等目的。VIE,即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
但是,對于VIE架構,我國一直沒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一直處于“灰色地帶”,但近期,有消息指出,VIE架構將合法化。
12月24日,證監會發布《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規定》)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備案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就境外上市相關制度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規定》規定的適用的情形:
① 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適用本規定。
② 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簡稱境內企業境外間接發行上市),是指主要業務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境外企業的名義,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②種情形,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VIE架構,這意味著通過VIE架構海外融資在國內法律上不再處于灰色地帶,滿足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備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1、方便融資:中國大陸有外匯管制政策,如果在海外有架構,就更容易獲得海外資本;
2、規避了限制外資的領域:中國法律對部分領域是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如互聯網信息服務、旅游、網絡出版、教育、娛樂等;
3、躲過證監會的苛刻條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文件,境內企業要到境外融資,要滿足“四五六”原則,即企業總資產不得少于4億,上一年利潤不少于6000萬,上市的融資額度不少于5000萬美元;
4、簡化上市程序:避免了繁瑣冗長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審批程序;即便千辛萬苦通過了如商務部、外管局等N個部門的審批成功在境外上市,萬一業務擴張要增發股份或發行債券,還得要再報批;
5、財富最大化:上市之后,沒有流通上的限制,容易把股票拋售變現。
協議控制境外上市除了融資方便等因素外,稅務上的節稅效應也是企業重要考量因素,我們逐一主體分析如下:
1、經營實體公司的稅收利益
經營實體企業利用WFOE公司進行關聯交易,通過向WFOE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顧問費、技術轉讓費等方式實現利潤轉移至WFOE公司,進而在WFOE公司享受相應所得稅優惠,降低了整體所得稅。
2、WFOE公司的稅收利益
一是WFOE公司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往往比一般企業更容易享受稅收優惠,例如新稅法實施前,特定區域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稅率;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兩免三減半政策;新稅法實施后,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所得稅和流轉稅優惠政策。
二是在VIE模式下,作為經營實體公司轉移利潤的承載體,協同境內經營實體公司使得境內經營業績的實際稅負大大降低了。
3、HK公司(離岸公司B)的稅收利益
稅收利益:通過享受稅收優惠,進一步降低了VIE架構的整體稅負
VIE模式下,由于中國與開曼未簽訂稅收協定,僅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議,WFOE公司若直接向開曼公司分紅時,需按規定扣繳10%預提所得稅,而通過設置HK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安排,在中國境內設立WFOE公司,WFOE公司的利潤返回香港公司時,可以享受5%的預提所得稅。通過設置香港離岸公司B環節,降低了利潤向境外投資者分配的稅負,增加了境外上市公司留存收益。
4、開曼公司的稅收利益
開曼公司主要功能為上市融資功能,該公司設立在開曼,本身沒有稅收負擔亦沒有稅收利益。
5、離岸公司A(BVI公司)的稅收利益
稅收利益:規避創始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BVI公司(離岸公司A)出讓股權或股票以及所分得的紅利(資本利得)可直接歸于BVI公司(離岸公司A),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同時,對于BVI公司的股東而言,如果紅利留在BVI公司內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達到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之目的。
6、創始股東的稅收利益及風險
稅收利益:通過搭建VIE模式,大大降低整體稅負,同時規避了個人所得稅。
VIE架構搭建的常見模式如下:
1、VIE第一層架構搭建——設立BVI公司
BVI注冊離岸公司,程序簡單,費用低,無實地經營不需要交稅,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為BVI公司的種種優點,在BVI設立第一層架構方便大股東對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時讓開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為極高的保密性,還可以隱藏一些問題股東,對公司而言,無實地經營無稅收,只需每年繳納很少的管理費。
2、VIE第二層架構搭建——設立開曼公司
對于運用中國香港紅籌上市的企業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會設立一個開曼公司,在開曼設立公司程序也比較簡單,對于BVI而言,其監管更加嚴格,但對于其他非避稅港的正常國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寬松很多。
3、VIE第三層架構搭建——設立中國香港公司
中國企業通過海外間接上市,通常會把最后一層設置在中國香港公司,主要是因為中國香港與內地有稅收優惠的政策。中國香港公司直接投資內地更容易進行稅務減免。
VIE架構合法化之后能否在香港上市呢?關于這一點,香港聯交所已經明確指示,非限制性行業公司不得采取VIE結構謀求在香港上市,即境外控股公司必須全資股權持有境內的運營公司。所以如果是跨境電商等不屬于外資限制性行業要在香港上市,還需要另采取方式。想知道企業如何實現香港上市等詳細情況,可咨詢瑞豐德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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