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快速發展下,境內企業資本也在不斷的壯大,并逐漸向境外延伸,然而境外和境內的法律法規是不同的,要讓資金合法順利出境就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如境外投資備案ODI就是資金合法出境的途徑之一。什么是境外投資備案ODI在國家對境外投資的規范化要求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如何在監管政策下提高境外投資企業合規化經營水平與投融資能力,有效提升境外投資競爭力,這成為對外投資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首先需要通過...
經濟快速發展下,境內企業資本也在不斷的壯大,并逐漸向境外延伸,然而境外和境內的法律法規是不同的,要讓資金合法順利出境就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如境外投資備案ODI就是資金合法出境的途徑之一。
什么是境外投資備案ODI
在國家對境外投資的規范化要求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如何在監管政策下提高境外投資企業合規化經營水平與投融資能力,有效提升境外投資競爭力,這成為對外投資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首先需要通過境外投資備案。
在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內機構境外投資一般將主要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核準,即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國家外匯主管部門。
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審查原則上相互獨立,不存在互為前提的情況,可以分別報送。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及《備案通知書》后,境內企業方可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
因此在整個境外投資的過程中核準與備案的通過至關重要。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1、成立海外子公司開展業務并注資;
2、海外上市(紅籌/VIE架構搭建);
3、個人、企業稅務統籌;
4、跨境電商業務開展;
5、離岸投資等。
就是說,在香港注冊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也都需要辦理ODI備案。
1、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而“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2、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
如果是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在取得有效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之前,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這就意味著商委和發改委的核準/備案均為資金出境的前置條件。
1、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國務院層面,請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
2、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
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3、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4、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CRS全球征稅,全球各地稅務部門加強監管,國內金稅四期上線都在告示著全球稅務監管越來越嚴,也越來越透明,合法合規經營是企業的基本,做好境外投資備案不是多事,而是防范風險,能夠讓資金合法出去也能夠合法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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