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是如今全球高凈值家族都流行采用的家族財富管理工具,不同國家地區對于信托所設置的配套法律法規有所不同,這些法律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效果。這也就是為何高凈值家族熱衷選擇有些地方設立家族信托的原因。而中國高凈值家族在設立家族信托時,都會將境內信托和境外信托做一番比較,就目前形勢來說,更多的家族選擇境外設立信托。境內外家族信托的區別1、定義不同境內家族信托定義為財產委托給受托...
家族信托是如今全球高凈值家族都流行采用的家族財富管理工具,不同國家地區對于信托所設置的配套法律法規有所不同,這些法律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效果。這也就是為何高凈值家族熱衷選擇有些地方設立家族信托的原因。而中國高凈值家族在設立家族信托時,都會將境內信托和境外信托做一番比較,就目前形勢來說,更多的家族選擇境外設立信托。
境內外家族信托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境內家族信托定義為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境外家族信托定義為財產所有權轉移給(transfer)受托人,我們會發現這兩個用詞的不同,就決定了境內外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控制權的差異。境外家族信托的轉移定義,對于財產隔離功能的實現更明確,對于境內家族信托,雖然使用委托的表述,但在實踐中,并未影響家族信托代自然人持有資產的法律關系的實現。
2、信托目的不同
境外家族信托目的更為靈活多樣,可以更為廣泛的應用于商業安排中,受益人范圍相對廣泛,甚至寵物也可作為受益人角色出現在信托中。國內信托在實踐中,成立的目的已發展到資產的保全、傳承、稅務遞延、風險隔離等方面。
3、委托人保留權利不同
境內信托法中有明確的章節規定了委托人權利,包括知情權、查閱權、撤銷權、變更受托人權等,而境外信托的委托人在留權方面受到的限制就比較多,如需留權,需要在信托契約中另行規定,而非法律賦予,這就會造成留權過多使得信托被擊穿的風險增大。
4、受托人主體不同
實踐中,國內信托受托人為68家持牌信托公司,境外信托受托人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在這方面,境內監管機構對受托人資質的審批較國外更加嚴格,在某種程度上,從監管層面幫助委托人對受托人進行了一輪更嚴格的監管和篩選。
5、隔離功能被穿透的法律支持不同
境內信托《信托法》第十五條、 《九民紀要》第95條規定都明確表述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是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隨著2020年下半年境內家族信托第一例判例出現,也為家族信托財產的保全隔離功能提供了案例支撐。境外信托依據屬地法律規定,不同種類信托具有不同的風險隔離功能,委托人留權尺度也會影響信托隔離功能的有效性。這就需要在信托設計時,根據客戶設立信托的目的,選擇信托種類,注意留權設計、裝入資產性質安排等。
6、與稅法的關聯度不同
國內《信托法》已明確規定信托財產不作為遺產,但因國內還未出臺遺產稅和贈與稅,境內家族信托在遺產稅、贈與稅籌的籌劃功能目前未能發揮作用。但對于個人所得稅方面則可以起到明顯的稅務籌劃功能。
境外信托則明顯在遺產稅、稅籌遞延等方面有著更為廣泛的使用和法律支撐。
境外和境內信托對比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境外信托制度更加完善,信托財產類型豐富,諸如股權、房產等都可以成為擬交付的信托財產。相比之下,境內信托財產制度缺失,股權、房產只能以買賣方式交付受托人,交易成本過高,許多委托人需求無法滿足,導致現階段境內信托擬交付資產以資金類為主,信托財產類型單一。而境外則是以非資金類信托財產為主,比如我們耳熟能詳的李嘉誠以及境內某些地產大亨交付的信托財產都是公司股權,而股權家族信托在境內落地成本太高。
境外家族信托資產配置更加全面,境內家族信托受托人主要為信托公司。而境內信托公司由于自身資源稟賦、歷史投資經驗以及監管管制,暫時難以實現全球資產配置,家族底層資產以信托公司自身管理的資產以及其他境內金融機構的資產為主,資產類型也以固收類為主。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委托人可以選擇境外家族信托:
1、委托人有境外生活經驗,對境外法律環境有一定了解和適應;
2、擬交付資產為境外資產,比如美元貨幣、境外股權和房產;
3、家族信托受益人主要在境外生活,因為設立信托核心目的是財富傳承,保障受益人利益。
設立家族信托需要站在家族財富全局傳承管理的角度去思考,切勿盲目跟風,并不是國外的月亮會更圓,如果自身家族并不適合在境外設立,那么跟風設立對于家族的長遠發展并無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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