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出口企業享有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可以幫助企業降低稅負成本,提高利潤留存率。對于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是有一定要求的,企業該如何合規申請退稅呢?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原則上均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收匯。完成收匯時間通常情況下,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匯。現行政策規定,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為貨物報關出口...
跨境出口企業享有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可以幫助企業降低稅負成本,提高利潤留存率。對于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是有一定要求的,企業該如何合規申請退稅呢?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原則上均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收匯。
完成收匯時間
通常情況下,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匯。現行政策規定,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為貨物報關出口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最后一天。出口企業需注意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第一種情況,相關主體雖然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是存在9號公告附件1《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中所列的特殊情況。對此,9號公告明確,納稅人留存9號公告附件2《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這些原因包括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出口商品質量原因、自然災害等。舉證材料則包括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等。
第二種情況,出口合同明確約定的最終收匯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之后。這種情況下,根據9號公告,相關主體以合同為準,在合同約定的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舉例來說,2022年8月1日,A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如果銷售合同內未做收匯時間約定,那么根據現行規定,對該批貨物,A公司應于2023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完成收匯。如果銷售合同約定A公司應在2023年8月1日完成收匯,那么根據9號公告,A公司應于2023年8月1日完成收匯。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須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
特殊情況下,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逾期申報以及被發現用虛假材料申報退(免)稅的納稅人,需要報送收匯材料。收匯資料包括銀行收匯憑證、結匯水單憑證、人民幣的收款憑證等。
實務中,企業如果存在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海關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等情形,其分類管理類別會被認定為四類,海關會在審單、查驗、核查等環節實行嚴密的監管措施。對此,9號公告規定,這類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實務中,少部分納稅人為騙取出口退稅,會提供虛假收匯材料,或冒用其他公司收匯材料。當被稅務機關發現時,企業需要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同時,稅務機關對相應的貨物照章征收增值稅。如有其他證據共同證明企業騙取退稅款,企業可能面臨罰款、停止出口退稅等行政處罰,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收匯并留存收匯材料,將無法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在稅務機關的后續檢查中,企業如被發現未按規定留存備查收匯材料,且已經辦理出口退(免)稅,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舉例來說,B外貿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退稅率為13%),全部收匯后辦結該批次貨物的出口退稅。后續查驗收匯情況時,稅務機關發現B公司未按規定留存收匯材料,B公司應在出口退稅系統中調整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已申請的13萬元(100×13%)出口退稅。
值得注意的是,待納稅人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仍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也就是說,當B公司收齊收匯材料后,可再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此外,9號公告還明確,納稅人如存在進口商違約等特殊情形,導致確實無法收匯且無法提供合理佐證材料,出口貨物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瑞豐德永提醒大家,出口企業應全面掌握收匯管理方面的最新要求,按規定收匯并留存收匯材料,以便及時、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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