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8日,香港《2022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進入刊憲程序,并將于11月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這標志著新政落地正式進入倒計時,《條例草案》預計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此次稅務條例修訂對香港公司會產生哪些影響呢?《條例草案》仍然維持了香港的來源地征稅原則,在新機制下,納稅人如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境外被動收入獲豁免征稅。...
2022年8月28日,香港《2022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進入刊憲程序,并將于11月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這標志著新政落地正式進入倒計時,《條例草案》預計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此次稅務條例修訂對香港公司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條例草案》仍然維持了香港的來源地征稅原則,在新機制下,納稅人如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境外被動收入獲豁免征稅。此次香港稅務條例有針對性的修訂,是為了應對2021年10月歐盟最新發布的“稅務不合作名單”所致,要求香港最遲與2023年施行境外收入豁免征稅機制(FSIE),以滿足歐盟的合規要求。盡管如此,本次修法涉及到的一些財務和稅務合規細節問題,仍然需要重視。
1、適用的收入類型
對于來源于香港境外的以下四種收入類型(除非獲得該收入的主體為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商、銀行機構、證券期貨持牌機構),本次修法將適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稅機制。
2、適用的納稅人
若納稅人為跨境集團(跨境機構)的成員,本次修法將對其適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稅機制。
3. 不適用的機構類型
目前已經適用于香港的優惠稅制的跨境機構,由于其已經符合了該優惠稅制的實質經營活動的要求(與本次修法的經濟實質要求基本一致),因此這部分機構無需再適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稅機制。
4、特定境外收入處理
特定境外收入
新的豁免機制下,下列特定境外收入將被視為來源于香港境內的收入,應繳納利得稅:
(1) 在香港境內從事貿易、專業活動或開展業務取得的收入,不論該收入或資產的規模;
(2) 取得收入的機構不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境外收入為利息、股息或股權出售收益)、取得收入不滿足聯結度要求(境外收入為IP收入)、取得收入不滿足持股要求(境外收入為股息或股權出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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