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進入新加坡一定要先熟知新加坡的稅務要求,以符合新加坡稅務合規要求,及充分享受新加坡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需要對以下收入征收公司稅:1、在新加坡產生或源自新加坡;2、來自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接收(除特定豁免外)在新加坡的稅收規定下,任何貿易或業務的收益或利潤、股息利息和租金等投資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任何其他財產利潤、及其他屬于收入性質的收益,都在應稅收入的范圍內。和其他國家類似...
跨國公司進入新加坡一定要先熟知新加坡的稅務要求,以符合新加坡稅務合規要求,及充分享受新加坡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需要對以下收入征收公司稅:
1、在新加坡產生或源自新加坡;
2、來自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接收(除特定豁免外)
在新加坡的稅收規定下,任何貿易或業務的收益或利潤、股息利息和租金等投資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任何其他財產利潤、及其他屬于收入性質的收益,都在應稅收入的范圍內。和其他國家類似,企業也可以申請扣除業務費用、資本津貼和減免等,以減少應稅收入從而降低稅負。
一般情況下,確定收入來源地的主要原則就是識別產生相關利潤的業務,并確定這些業務發生的地點。換句話說,就是看納稅人為賺取有關利潤做了什么以及在哪里做的。通常,主要營業地點位于新加坡且在海外沒有業務存在的情況下,該業務所賺取的利潤可能被視為源自新加坡。
而對于商品貿易來說,決定貨物和貿易利潤所在地的因素之一則是買賣合同生效的地點。“生效”不僅意味著合同的依法執行,它還包括合同條款的前期談判與訂立。但如果企業通過尋找匹配產品買家或客戶,而從相應的供應商處賺取商品貿易的傭金時,產生傭金收入的活動是委托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業務安排,收入來源地是傭金代理人進行活動的地方。如果此類活動在新加坡進行,收入將被視為來源于新加坡。
在考慮相關事實時,活動的性質和質量比數量更重要。只有收入來源地是境外的境外收入,才是符合享受免稅優惠的境外收入。
1、 資金進入新加坡
根據 1947年所得稅法第 10(25)(a)條規定:“從新加坡境外獲得的任何收入匯入、傳送或帶入新加坡的任何金額”。它是指從海外來源支付到屬于新加坡公司的新加坡銀行賬戶的金錢、股息或其他形式的貨幣支付。它也可以是現金、支票和其他類型的匯票,這些匯票被實際帶入新加坡并由公司接收。公司收到的這筆錢應該是公司業務活動的結果,如銷售、服務費、咨詢等,并為其收入或利潤做出貢獻。
2、債務償還
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0(25)(b)條規定:來自新加坡境外的任何收入的任何金額,用于清償因在新加坡開展的貿易或業務而產生的任何債務。
如果你的公司在新加坡欠錢,無論是欠供應商、銀行或法律訴訟的結果,而你使用海外獲得的收入來償還全部或部分欠款,所用的錢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這筆錢可能長期存在海外銀行賬戶中。但是,一旦你用它來償還新加坡的債務,它就被算作“在新加坡收到”。這里的關鍵點是債務是在新加坡境內償還的,而不是在海外。
3、貨物和動產
根據 1947年所得稅法第 10(25)(c) 條規定:“從新加坡境外獲得的收入中用于購買任何帶入新加坡的動產的任何金額”。動產是指可以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的物品。與不動產、土地或其他類型的不能移動的固定財產不同。
對于公司來說,是指與業務直接相關的貨物、原材料、設備和其他動產。如果公司使用存放在海外的外國資金購買海外設備,然后將這些物品運到新加坡,那么用于這些購買的錢就成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則面臨征稅風險。另外,針對可能貶值的商品征稅的問題,IRAS也做了解釋:稅將基于最初為動產支付的金額,而不是其在任何給定日期的賬面價值或凈值。
根據上述,只有不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來源收入,才可享受對應的免稅優惠。不過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來源收入”也有免稅的可能:
1、特定外國來源收入:外資股息、國外分支機構利潤及外國服務收入;
2、“受稅”條件:外國收入已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征稅;
3、“外國主要稅率”條件:在新加坡收到外國收入時,對應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最高企業所得稅率至少為 15%;
4、所得稅審計長確信免稅有利于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
除以上外,IRAS還對一些特別事項進行了強調說明,如:
1、公司主體在新加坡
只有主體設在新加坡的公司的外國來源收入才應納稅。沒有新加坡辦事處的外國公司可以使用新加坡的銀行和基金管理機構,而不必擔心被征稅。
2、海外投資
只要這些資產不在新加坡,您就可以使用您在國外獲得的收入來投資其他資產。但是,公司不能以這些投資或費用為基礎在新加坡申請減稅。
3、非收入型基金
如果非收入型基金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筆資金與業務收入無關,IRAS 可同意免除對應稅收。為此,公司應該指定收入和非收入,并提供非收入資金匯入新加坡的日期。
如果公司的海外收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該收入應在新加坡納稅。但是,即使沒有雙重征稅協議,IRAS 也會在海外支付的任何稅款提供稅收抵免以確保企業收入不會被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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