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龐大的經濟體系與市場潛力,中國私募基金市場將繼續成為外資私募投資基金的重要關注領域。在新的監管與發展形勢下,如何組織外資私募基金規范、有序、合理在華投資運作,也成為外資私募基金的重要關注點。私募基金采取“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的監管原則。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證監會”)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私募基金實施行政監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依靠龐大的經濟體系與市場潛力,中國私募基金市場將繼續成為外資私募投資基金的重要關注領域。在新的監管與發展形勢下,如何組織外資私募基金規范、有序、合理在華投資運作,也成為外資私募基金的重要關注點。
私募基金采取“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的監管原則。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證監會”)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私募基金實施行政監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基協”)根據自律規則對會員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1. 外資準入
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對于負面清單中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而除負面清單中的領域外,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對于其他諸如企業登記、行業許可、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等管理措施方面也體現“內外資一致”的管理原則。
總體來看,外資運用在國內市場占據重要作用,外資私募進入平穩發展期,從過去的單一資本引入進入“資本引入+管理引入”的發展階段。
隨著中國私募股權的發展,以私募股權形式進入國內市場的外資比重還將不斷上升,由于我國采取外匯管制,外資私募基金在資金匯入、收益與退出時的程序問題一直存在,雖然隨著QFLP制度的不斷完善,外資基金獲取“國民待遇”的閘口被不斷打開,但基金運營過程中依然應當注意外匯管制相關內容。
境內基金的境外投資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到中國募資并參與境外股權投資。境內機構資金出境的典型路徑包括:ODI、QDII、QDLP、QDIE等模式。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DII)、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QDLP) 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 (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 QDIE) 制度均使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募集資金并投資于境外市場,是境內機構、高凈值人群海外資產配置的主要渠道之一。
外資基金的境外投資
境外資金參與中國境內股權投資的典型路徑為:外商直接投資(FDI)和通過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三種外商投資企業(即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即QFLP基金)、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再投資,也有部分通過成立資產管理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困境資產和特殊機會的投資。
中基協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工作相關事宜的通知》等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要求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要點包括:名稱、經營范圍;資本金;經營場所;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專業化運營;股權結構;內控制度;關聯方、子公司、實際控制人相關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基協的規定,向中基協申請登記,中基協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基金備案的完成是基金順利開展投資運作的重要前提。中基協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工作相關事宜的通知》、《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等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要求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要點包括:類型及命名;存續期;銀行賬戶;穿透核查合格投資者;備案范圍;禁止剛性兌付;禁止特定資金池業務;禁止投資單元;封閉式運作;管理人及管理費;關聯交易。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基協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報送相關信息。
中基協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基金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登記備案流程如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與自律體系框架
私募基金投資運營過程中,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包括: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和按要求向中基協報送及備份相關信息。目前,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其季度披露不做強制性要求,但至少需要履行半年度披露義務。并對基金募集過程、運作過程與重大事項等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的稅務優化著重于事前規劃,稅負一直是基金投資者的重要考量之一。
私募基金有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約型三類,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私募基金涉稅情況不同。私募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分為三種:股息紅利、管理費/咨詢費和股權轉讓所得。我們在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環境時,不僅要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應繳納的稅收問題,而且要關注基金背后的法人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所承擔的稅收負擔,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此外,不同地區的優惠政策也影響著管理人和基金的設立地點。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各國家和地區之間基于同一標準的一項共同申報準則,即“共同申報準則”,又稱”統一報告標準”。為在國內具體實施CRS,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等部門于2017年5月9日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規定了境內金融機構對金融賬戶的盡職調查方式及要求,以及信息報送義務。2021年5月底,中基協發布《關于在AMBERS系統報送2020年CRS年度報告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系統(AMBERS)提交上一年度CRS年度工作報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流程安排。
依據《適當性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2017 年 06 月 28 日發布《適當性實施指引》,要求募集機構在全面了解投資者的風險認知能力及風險承受情況后,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的風險,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近年來,隨著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投資形式日益多樣,優先股、母基金、夾層基金及S基金不斷涌出,確保估值合理成為基金運營合規的重點環節。根據中基協于2018年3月30日發布《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非上市股權投資估值指引(試行)〉的通知》,具體闡述了私募基金在對非上市股權進行估值時通常采用的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估值方法,不同估值方法適用情況不同。
私募基金產生的投資收益,在扣除費用后將按照指定方式在LP與GP之間進行分配。
按照私募基金分配規則,分配之前應當扣除基金運營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認購費、管理費、托管及投資顧問等外包服務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一般涉及具體的運營管理費用,涵蓋基金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一系列費用,基金運營過程中應注意各類費用及其相關承擔主體,在對各項費用與承擔主體明確之后再行利益分配。
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運營的最后環節,執行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終止經營的必經法律程序,其核心在于對私募基金的財產進行清點、核實、處理,并終結私募基金與其相關方的法律關系。
在全球21個國家/地區47個城市設有辦事處
人員包括資深的專業領導層和擁有各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
包括財富雜志全球500強至初創公司等不同規模的企業。
為財富雜志全球500強中40%的企業提供服務。
為于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上市的1,800多間公司提供投資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務。
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600多間上市公司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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