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1、中國允許企業境外投資所涉的領域。從國家的宏觀經濟指導看,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涉及的行業從初期集中在貿易方面發展到資源開發、工農業生產及加工、工程承包、裝配企業、交通運輸、金融保險、醫療衛生、旅游及餐飲業等領域。
2、境外投資的法律組織形式。投資的組織形式應該屬于投資所在國的主權管轄范圍,應依照該國關于投資的法律規定辦理。但是,無論在何國投資,從控制法律風險及限制和減少經濟責任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形式無疑是最佳的方式。
3、離岸公司方式。迫于國際社會壓力,“離岸公司天堂”已著手對其登記管理方法進行改革。但是,選擇英屬維爾京,開曼,香港、巴哈馬、塞舌爾、特拉華州等仍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近年來中國香港、維爾京群島和美國是外資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最多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國內不少民營企業為達到境外上市的目的,采用曲線的方式,迅速成為證券市場上的亮點。
4、企業并購方式。企業并購一般不外乎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提高利潤率、分散投資風險、爭取某個品牌等等。對于中國企業來講,還有取得現成的銷售渠道、躲避歐美貿易壁壘(反傾銷措施、配額限制)、利用歐美的高水平勞動力等目的。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4、近期被關注的六個境外投資類型:大額非主業投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以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受到主管部門嚴格審核。
1、企業開展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資。
(1)《境外投資備案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申請并購或收購類境外投資的企業需提交合作協議或相關合同;
(4)省屬國有企業需提交省國資委同意企業到境外開展投資業務的函件。
2、企業開展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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