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也屬于注冊境外公司,我們都知道境內企業出海投資是需要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境外投資備案(如ODI備案)或外匯登記(如37號文登記)。但如果以境內個人名義注冊香港公司是否需要辦理ODI備案或37號文登記呢?個人注冊香港公司是否需要登記備案?從相關政策規定來看,大陸個人注冊香港公司是不需要進行登記備案的,只需要滿足香港公司注冊的相關條件,遵循辦理流程正常辦理就可以成功注冊公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注冊香港公司也屬于注冊境外公司,我們都知道境內企業出海投資是需要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境外投資備案(如ODI備案)或外匯登記(如37號文登記)。但如果以境內個人名義注冊香港公司是否需要辦理ODI備案或37號文登記呢?
個人注冊香港公司是否需要登記備案?
從相關政策規定來看,大陸個人注冊香港公司是不需要進行登記備案的,只需要滿足香港公司注冊的相關條件,遵循辦理流程正常辦理就可以成功注冊公司。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資備案是否需要辦理主要是看個人的錢是不是需要從境內轉到境外。個人設立香港公司或者其他離岸公司,如果單純做貿易,不需要對注冊資本進行實繳(香港、新加坡等地公司不需要實繳),那么就不涉及錢轉出去的問題,自然這種情況是不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備案的。如果個人設立的境外公司要進行海外投資、持有資產等,涉及到大額資金從國內賬戶轉入到境外公司賬戶中去,那么就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備案,否則錢沒有辦法出境。
最常見的境外投資備案是ODI備案和37號文備案。下面我們將簡單介紹下這兩種備案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ODI,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境內的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并購交易的,需獲得商務部門境外投資行為的核準、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涉及到國資的企業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復)。
ODI項目落地階段辦理流程如下:
1、國資委審批次年度投資計劃(央企試用);
2、項目前期接洽境外投資申請準備;
3、向發改委、商務部進行申請與備案;
4、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5、付匯申請;
6、外管部門/人民銀行資金出境約談;
7、資金出境。
由以上描述可知,只有完成ODI備案后,境內資金才能出境進行投資活動。
37號文的全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其主要規定的是境內居民(境內自然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權益出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返程投資,應向商業銀行申請外匯登記的相關問題。
按照“37號文”法規規定,在境外融資上市架構中,所有在境外架構中持有股份的中國籍自然人都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保證外匯合規,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
1、中國企業創始人;
2、中國企業的其他中國籍自然人股東;
3、中國企業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
在境外上市搭建紅籌/VIE架構時,境內自然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37號文登記是目前我國境內自然人唯一合法合規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并且登記后的37號文也是境外資金調回境內的合規資金通道。
注意: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不管是ODI備案還是37號文登記,都是機關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合規要求,中國企業必須了解投資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框架,包括遵守當地法律、稅收法規和貿易政策。合規對于企業出海的成功和可持續性來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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